2013年 第 17 期
总第 669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商品移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作  者
张明星

作者单位
(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重庆 400067)

摘  要

      【摘要】实务中企业可能会因某些原因需将商品移库,而某些会计人员对相关的账务处理还存在疑问。因此,本文针对不同情况下商品移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商品   移库   会计处理   增值税

一、相关的移库机构在同一县(市)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公司,针对商品从一个分公司转移到另一个分公司且两分公司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的会计处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该规定指出:“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这里的“用于销售”是指收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②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收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因此,针对两分公司在同一县(市)的,分公司之间的商品调拨业务不应作销售处理,可作为内部移库处理。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
1. 发出商品的分公司应以不含进项税额的采购成本发送商品,同时减少库存量。而对于发出商品的分公司为购买商品支付的进项税额,则是待该公司销售其他商品时予以抵扣。对于为发送商品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应由发出商品的分公司向接受商品的分公司收取,并冲减发出商品公司的期间费用。2. 接受商品的分公司以收到商品的不含税的采购成本增加入库量,同时向发出商品的分公司支付代垫费用,作为期间费用。接受商品的分公司在今后销售内部调入商品时,不抵扣进项税额。
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1:某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其下设有多个分公司,且分公司处于同一县(市)。现甲分公司将购进的白砂糖10吨移送到乙分公司,甲分公司购进的白砂糖价格为2 800元/吨,每吨的购进费用为200元。目前白砂糖在市场上的售价为3 500元/吨,增值税税率为17%。经甲、乙分公司协商确定,此次移送的白砂糖内部调拨结算价费合计为3 200元/吨。
甲分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1)购进商品时:借:库存商品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 100;贷:银行存款35 100。
(2)发送商品给乙分公司时:借:银行存款32 000;贷:库存商品30 000,期间费用类科目2 000。
由于商品属于内部移库,甲分公司发送的商品只有进项税额没有销项税额,因此相应商品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城建税=-5 100×7%=-357(元),教育费附加=-5 100×3%=
-153(元)。
甲分公司商品移库所获得的利润=32 000-30 000-(-357)-(-153)=2 510(元)。
乙分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1)收到商品时:借:库存商品30 000,期间费用类科目2 000;贷:银行存款32 000。
(2)销售商品时:借:银行存款40 950;贷:主营业务收入35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 950。借:主营业务成本30 000;贷:库存商品30 000。
乙分公司接收的该批商品销售后,相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城建税=5 950×7%=416.5(元),教育费附加=5 950×3%=178.5(元)。
乙分公司商品移库所获得的利润=35 000-30 000-2 000-416.5-178.5=2 405(元)。
二、相关的移库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公司,针对商品从一个分公司转移到另一个分公司且两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该商品移库视同销售行为。
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
1. 发出商品的分公司应将发送出去的商品视同销售处理,即按商品的市场价计算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并同时结转商品相应的采购成本。
2. 接受商品的分公司以收到商品的不含税的市场价作为采购成本增加入库量,并计算支付相应的进项税额。
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2:某公司实行统一纳税,其下设有多个分公司,且分公司处于不同县(市)。现甲分公司将购进的白砂糖10吨移送到乙分公司,甲分公司购进的白砂糖价格为2 800元/吨,每吨的购进费用为200元。目前白砂糖在市场上的售价为3 500元/吨,增值税税率为17%。
甲分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1)购进商品时:借:库存商品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 100;贷:银行存款35 100。
(2)发送商品给乙分公司时:借:银行存款40 950;贷:主营业务收入35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 950。借:主营业务成本30 000;贷:库存商品30 000。
由于该业务属于内部移库,甲分公司发送的商品只有进项税额没有销项税额,因此相应商品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城建税=850×7%=59.5(元),教育费附加=850×3%=25.5(元)。
甲分公司商品移库所获得的利润=35 000-30 000-59.5-25.5=4 915(元)。
乙分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收到商品时:借:库存商品35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 950;贷:银行存款40 950。
三、特殊形式下的商品移库
对于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和经营,并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实行汇总纳税连锁经营的企业,无论其是跨地区经营,还是同一地区或城市经营,或者是实行“总部—地区总部—分店”或“总部—分店”管理模式,总部对地区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分店的商品配送,都应作为内部移库处理,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四、对企业商品移库相关处理的建议
为了充分调动各个分公司之间商品内部移库的积极性,保证商品送出分公司和商品接收分公司都能获得利润,应该规定内调商品价费的上、下限。
对于各分公司之间的移库商品,公司应该制定相关规定加强对内调商品的管理。为了使各分公司之间商品内调手续完备、核算准确,接收、发送商品的分公司应通过“商品内部调拨单”核算。对于移库商品,应在“商品内部调拨单”上具体标明发送商品分公司和接收商品分公司的名称以及商品的名称、数量、不含税进价和内调费用等。发送商品分公司和接收商品分公司都应填制“商品内部调拨单”,按规定办理结算、进行会计核算,并在一定的期间内进行核对。
对于移库商品,企业应当按照存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由办事处负责管理。对于非法定办事处应当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情况登记台账,以反映企业的销售结构和基本往来情况。财务部需要与办事处定期核对账目,检查商品的详细情况。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2008-12-18
2. 王维泳.浅谈流通企业内部移库的处理方法.财务与会计,2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