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09年 第 36 期
总第 532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问题研究

作  者
应益华

作者单位
江西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江西赣州 341000

摘  要

      【摘要】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并追溯至2008年1月1日生效。该文件的颁布为企业之间的债务重组提供了可供选择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减轻了企业债务重组的税务负担。本文就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的变化进行探讨。
      【关键词】债务重组   企业所得税   一般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新规定的主要变化
  1. 明确提出了债务清偿额的概念。财税[2009]59号文件提出了债务清偿额的概念,明确规定: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财税[2009]59号文件虽然提出了债务清偿额的概念,但未明确债务清偿额的定义,目前可以认定债务清偿额为支付/接受现金的金额、支付/接受资产的公允价值、债权转股权的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或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的公允价值应为双方共同确认的债务人未来应付/应收金额。关于债务双方共同确认的债务人未来应付/应收金额的界定不是十分明确,有的教材将其界定为未来应付金额本金,有的教材将其界定为未来应付金额本金加利息,有的教材则将其界定为未来应付本金和利息折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等也未明确界定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概念,注会教材将债务双方共同确认的债务人未来应付/应收金额界定为未来应付金额本金。笔者认为,将其界定为本金折现,不包含债务重组日至债务重组清偿日应支付的利息,更符合公允价值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