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5 期
总第 667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改革建议

作  者
彭 燕 张乾峰

作者单位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摘  要

 

 

 

 

 


      一、调整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解决“多劳不能多得甚至少得”的不公平、不合理问题
      从短期看,应将现行规定中关于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定调整为:“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 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 12 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也就是将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调整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这种方法可以完全有效避免“多劳不能多得甚至少得”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消除对工资薪金收入较低者的税收不公平,也使高收入者明明白白纳税,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的良性循环。
      以第七级的临界点为例,按照调整后的计算公式,年终奖金为420 000元的纳税人年终应纳税额为92 940元[(420 000/12×25%-1 005)×12],而年终奖金为420 001元的纳税人年终应纳税额为92 940.30元[(420 001/12×30%-2 755)×12],增加一元后税额增加了0.30元,更好地体现了税率设计中超额累进的特点。
      当然,改进后的方法与现行方法相比, 除年终应纳税所得在18 000元以下的纳税人不受该“调整”影响外,其他有年终奖金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都将从中受益,显著降低纳税人的年终纳税金额,从而会减少政府当期的税收收入。但从根本上看,这符合民意,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税收是建立在经济发展基础之上的,只要经济发展了,人们的收入水平提高了,在累进税制下,个人所得税必然会以快于经济增长的速度源源不断地增长,同时因税负减轻,偷逃税款的人少了,纳税的人多了,国家税收总体上可能还是增加的。
      二、改革现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办法,全面实行“按年计算、综合征收”的科学征管办法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无不实行综合征收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分项征收制必然要向综合征收制过渡,因此从长期看, 应真正贯彻“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立法精神,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平等权、生存权考虑,年终奖金计税方法应平均摊入所属各月,将归属到各月奖金、加薪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在综合征收制下,对个人工资、薪金及奖金收入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多退少补,不会面临年终一次性取得属于全年的所得收入如何纳税的难题,以及由此引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纳税筹划、加大社会经济运行成本的问题。
      实行“按年计算、综合征收”的科学征管办法,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建立有效的收入监控体系,启用与居民身份证号码相对应的个人税务代码,进行“纳税人经济身份”认定,建立纳税人档案资料,对个人收入实行全面监管并进行收入跟踪调查,实现税务网络与金融、工商等部门资源共享,逐步实现对个人收入全员管理,从而保证税收调控个人收入分配作用的充分发挥。第二,国家税务管理部门应正视收入税基的修订问题,由于制度设计及征管上的缺陷,我国个税的结构主要以工薪阶层的工资收入为主,而对于其他非工资收益,如资本利得、福利收益等却往往难以征管,这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设计不但没有起到抑制贫富分化的作用,反而加快了富人财富聚集的速度。第三,对低收入者实行工资年薪制,年薪制征税不但可以避免同样收入的纳税人由于工资发放的方式不同而出现纳税差异巨大的现象,也能使纳税人充分享受纳税起征点政策的优惠,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需求,真正发挥个税的收入调节作用。第四,对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后,高收入者税负增加过多的问题,可考虑适当调整所得级次和税率,使这部分人群的税收负担适当降低或维持原有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