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3 期
总第 665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预估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

作  者
宗式华 周松德

作者单位
(上海中融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 200120)

摘  要

      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同时扩大行业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这标志着当前“营改增”试点正朝着向行业划分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推进。作为我国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业,也应未雨绸缪,早作准备。房地产行业实施“营改增”,其税负率(即:应纳税额÷应税收入)会如何变化?“营改增”前,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属于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税率计缴营业税。“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下面分两个步骤,试通过公式演绎,在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7%和11%的条件下,计算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税负率。
      1. 增值税税率为17%。
设应税收入为S,可抵扣成本(物料成本)占应税收入的比例为N,则“营改增”前应纳营业税为5%S(城建税及附加暂不考虑,下同),“营改增”后:销项税额=[S/(1+17%)]×17%;进项税额=[S/(1+17%)]×N×17%;应纳增值税A=[S/(1+17%)]×17%-[S/(1+17%)]×N×17%=0.145S×(1-N)。
令:应纳营业税=应纳增值税,求出税负率相同时的临界点,即:5%S=0.145S×(1-N)。得:N=0.655。
也就是说,当物料成本占应税收入的比例为65.5%时(临界点),增值税税负率是5%,同营业税税负率一致。
根据下面公式,可进一步计算不同物料成本占应税收入比例所对应的增值税税负率:应纳增值税A=0.145S×(1-N)。经整理,得:A/S(税负率)=0.145×(1-N)。
当N=10%时,A/S(税负率)=0.131,即13.1%;
当N=20%时,A/S(税负率)=0.116,即11.6%;
当N=30%时,A/S(税负率)=0.102,即10.2%;
当N=40%时,A/S(税负率)=0.087,即8.7%;
当N=50%时,A/S(税负率)=0.073,即7.3%;
当N=60%时,A/S(税负率)=0.058,即5.8%;
当N=70%时,A/S(税负率)=0.044,即4.4%;
当N=80%时,A/S(税负率)=0.029,即2.9%。
      2. 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1%,其他条件不变。同理可求出应纳营业税与应纳增值税相等时的临界点,即:5%S=0.099S×(1-N)。得:N=0.495。
根据应纳增值税A=0.099S×(1-N);经整理,得:A/S(税负率)=0.099×(1-N)。
同理,可进一步计算不同物料成本占应税收入比例所对应的增值税税负率,具体数据见下表(计算过程从略)。

 

 

 

 

 

 


      从上表可知,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时,在物料成本占收入65.5%的临界点,增值税税负率为5%,同营业税税负率一致。但是,当物料成本占收入比例小于65.5%时,增值税税负率明显高于营业税税负率,甚至达数倍。当物料成本占收入比例高达70%、80%时,增值税税负率才有所下降。
当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1%时,在物料成本占收入49.5%的临界点,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率都是5%。当物料成本占收入比例小于49.5%时,增值税税负率高于营业税,而当物料成本占收入比例大于49.5%时,增值税税负率下降。
      根据上表可知,当物料成本占收入的比例小于临界点,即小于50%时,增值税税负率比营业税税负率上升快。因此实施“营改增”,在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同时,要优化增值税税率的设计和制定。特别是房地产行业,应注意由于营改增可能带来税负的增加,而加重企业的负担。以笔者管见,在增值税税率设置上,可否考虑按房地产细分行业,实施差别税率,以期达到结构性减税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