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3 期
总第 665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购进商品时包装物超重与减重的会计处理

作  者
荣树新

作者单位
(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长沙 410151)

摘  要

      一、包装物超重(减重)说明购进商品短缺(溢余)
      零售企业购进带有包装物的计重商品,应按照扣除包装物实际重量后的净重验收入库。对于某些不能腾空包装物的计重商品,因不能扣除包装物的实际重量,为避免商品损失,商品重量只能暂按毛重减去包装物标准重量(或估计重量)计算。包装物腾空后,如果包装物实际重量超过标准重量(或估计重量)时,称为包装物超重;反之,腾空的包装物实际重量低于原标准重量或估计重量时,称之包装物减重。
      包装物超重,说明原验收商品重量不足,发生商品短缺;包装物减重,说明原验收商品实际重量多,发生商品溢余。因此,包装物的超重或减重,实质上是商品购进过程中发生的商品短缺或溢余。发生包装物超重或减重时应由实物负责人填制“包装物超重(减重)报告单”,送交财会部门审查入账。
      二、会计处理
包装物超重与减重造成商品购进发生短缺或溢余,会计上应如何处理,取决于双方购销合同的约定。若合同规定由供方负责处理,则应补作购进(减重)或作进货退出(超重)处理;若合同规定由购方负责,则应比照购进商品发生自然升溢或自然损耗的核算办法处理。
(一)合同规定包装物超重与减重造成商品短缺或溢余由供方负责
因包装物超重而发生的商品短缺,应与供货单位联系,要求补货或备查登记应收货物及数量或退款;因包装物减重而发生的商品溢余,亦应与供货单位联系,退货或补作购进。
例1:某零售企业购进甲商品10件,每件毛重105千克,每件净重100千克,每个包装桶标准重量5千克。甲商品每千克不含税进价为10元,含税售价为15元。购销合同中规定包装物超重或减重在5千克以上时由供方负责处理。商品由副食组验收,货款已结算并登记入账。
1. 甲商品售完,包装物腾空过磅,实际总重量为58千克,超重8千克。因包装物超重而发生的商品短缺,供方同意补货或退款。
(1)供方确定补货时,购方应对应收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供应单位等信息进行备查登记,以后收到应收货物时注销登记。值得注意的是,收到补发的商品时,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因为原已正常按净重编制了会计分录,此时不需再编制入库的分录。
(2)供方同意退款,购方收到供方开来的红字销售发票和退款时:
借:银行存款等93.6     
    商品进销差价——副食组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红字)     
    贷:库存商品——副食组120  
2. 假设甲商品售完,将腾空的包装物过磅,实际总重量为43千克,减重7千克。因包装物减重而发生的商品溢余,应与供货单位联系,退货或补作购进。
一般购方补作购进,购方收到供方的销售发票,验收填制“收货单”时,编分录:
借:库存商品——副食组1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9     
    贷:银行存款等81.9  
         商品进销差价——副食组  35  
(二)合同规定包装物超重与减重造成商品短缺或溢余由购方负责
这种情况下,应比照购进商品发生自然升溢或自然损耗的核算办法来处理。对于包装物减重造成商品溢余的处理,应列营业外收入。对于包装物超重造成商品短缺的处理,应列营业费用。
例2:依前例,假设购销合同规定包装物超重或减重在5千克以内时由购方负责处理。商品由副食品组验收,货款已结算并登记入账。
1. 甲商品售完,包装物腾空过磅,实际总重量为55千克,超重5千克。造成商品短缺,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费用——商品损耗 50     
    商品进销差价——副食组25     
    贷:库存商品——副食组75  
2. 假设甲商品售完,将腾空的包装物过磅,实际总重量为48千克,减重2千克。造成商品溢余。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副食组30     
    贷:营业外收入  20  
         商品进销差价——副食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