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3 期
总第 665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借鉴
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债券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对比分析

作  者
李 峰

作者单位
(洛阳理工学院会计学系 河南洛阳 471023)

摘  要

      【摘要】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债券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同为债券类金融工具,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加上现行会计准则对两者的界定并不十分明晰,会计实务工作者很容易相互混淆。本文从这两种金融工具的各个核算环节着手进行比较,并力图通过分析揭示其核算存在差异的原因,加深对此问题的理解及把握。
【关键词】持有至到期投资   债券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把金融资产分成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投资既有可能被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类金融资产,又有可能归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笔者拟对债券投资在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各核算环节之相同及不同点进行分析。
一、概念对比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从会计准则规定的定义来看,持有至到期投资只能是债务类工具,如政府债券投资、公司债券投资及金融债券投资等,不可能是权益类工具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被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划分为此类的金融资产应当在活跃的市场上有报价。从会计准则规定的定义来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既可以是权益类投资,也可以是债务类投资。
      从二者持有的目的来看,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目的很明确,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目的相对模糊。实际上,针对债券投资而言,我们可以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理解为不准备持有至到期,因其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随时可以出售,但又不像交易性金融资产那样很明确在很短时间内出售以赚取“价差”的一种金融工具。
二、核算对比
1. 核算科目比较。在会计科目设置方面,持有至到期投资需设置“成本(面值)”、“利息调整”及“应计利息”三个明细科目,同时设置“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总分类科目。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需设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及“公允价值变动”四个明细科目,因为其期末发生减值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核算,因此不单独设减值准备科目。
在证券投资业务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比持有至到期投资仅仅多设置了一个“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其他方面都一样。其主要原因在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持有目的在于债券在“到期日”获得固定或可确定的现金流入,这样持有期间不管该债券投资公允价值如何波动,对该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的价值都没有影响,因此投资企业不需要根据公允价值变动调整其账面价值,因而也就不需要设置“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而可供出售债券类金融资产的持有目的在于“随时可能”出售,是一种“待售品”,所以在其持有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应按照其公允价值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调整该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
2. 初始计量比较。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二者在初始入账价值计量及会计处理完全一样:初始投资成本为买价减去其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再加上交易费用。具体会计处理为:按债券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购买时如果有未到付息期的利息则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借贷方差额倒挤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如溢价购入则为借方差额,如折价购入则为贷方差额。实际上,交易费用也记入“利息调整”明细科目,构成了初始投资成本。
3. 持有期间的期末计量比较。持有至到期投资期末会计处理主要是确认利息收益。会计准则规定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期末利息收益,即用期初摊余成本乘以实际利率得出的金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贷方,按照面值乘以票面利率得出的金额记入“应收利息”(分期付息债券)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到期一次付息债券)科目,两者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即倒挤出当期利息调整摊销额(溢折价摊销额)。可供出售债券类金融资产期末除了按以上方法确认利息收益、摊销利息调整金额外,还要考虑该债券投资期末公允价值是否发生变动,要把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账面价值调整成和公允价值相一致,也就是说期末以公允价值计量。具体来说,如果公允价值升高,则按照公允价值与期末摊余成本的差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如果期末公允价值降低,做相反会计处理。
由以上分析可知,两种金融资产期末计量的主要区别在于,可供出售债券类金融资产要按公允价值计量,且计量时公允价值增减变动相应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而没有列入当期损益。原因很简单,主要在于该金融资产持有期间是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公允价值在一定范围内波动是正常的,而由公允价值正常波动形成的损失或收益实际上是暂时的、不确定的,因此不宜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先暂时性计入所有者权益更为合适。
4. 资产负债表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比较。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将账面价值(摊余成本)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进行比较,将账面价值低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部分确认为减值损失。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实际上,就是把减值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持有至到期投资确认减值损失后,在以后持有期间(到期之前)应按照确认减值后新的账面价值乘以原来旧的实际利率确认每期投资收益,也就是常说的“新本金、旧利率”计算模式。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持有至到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以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则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只能在原计提范围内转回。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可供出售债券类金融资产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只是反映公允价值的正常变动,调账时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账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作为临时性利得处理,并不形成真正的减值损失,会计准则认为此时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减值已经成为既定事实。但是如果可供出售债券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或持续下降,一般就认为有确凿证据证明减值确实发生,可以认定该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这种损失才是真正的、确定的损失,才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应当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暂时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减值损失。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可供出售债券类金融资产在确认发生减值之前,每期期末计提利息并确认投资收益时,其计算依据摊余成本(投资本金)仍然应该为原来的摊余成本(即因期末公允价值变动调整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前的资产价值)。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正常公允价值变化造成的资产价值增减波动的影响是暂时的、不确定的,不应该影响该金融资产摊余成本并进一步影响下一期利息收益的计算确定。这时候,可供出售债券类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不等于其账面价值。但是一旦该金融资产真正确认了减值损失,由于前面因公允价值波动而列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临时性损失也转入确定的“资产减值损失”,摊余成本也应该承认这种确定的损失,此时该金融资产“摊余成本”和其账面价值又变成相等的了,回到同一起跑线上。
      对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券类金融资产,在随后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会计处理为: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如其公允价值上升部分超过原来记入“资产减值损失”金额的,超出部分应视为正常的公允价值上升,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由此可见,可供出售债券类金融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也是在其原计提范围内可以转回。
5. 到期(或处置)比较。持有至到期投资如果持有至到期,一般会收回本金和利息。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及“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如果持有期间因发生减值计提过减值准备,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可能有余额,要一并结转。如该持有至到期投资因特殊的、不可控的原因在未到期前全部或部分处置,则要按处置时的全部或部分账面余额连同“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余额一并结转走,差额记入“投资收益”。具体会计处理为:按处置所得借记“银行存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明细省略),差额借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可供出售债券类金融资产处置时的思路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基本一样,处置所得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处置时账面余额(也即账面价值)从贷方结转走,差额借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但要注意,此时如果持有期间因期末公允价值波动产生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还有余额,则要把该余额一并转入“投资收益”。原因在于,一旦处置该资产,平时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这种临时性的、非正式的损益就变为正式的、固定的损益,理应计入当期损益。这样,“投资收益”科目余额反映的才是准确的收益或损失。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