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3 期
总第 665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借鉴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影响因素及其传导效应

作  者
李寿喜(博士) 王 沈

作者单位
(上海大学管理学院 上海 200444)

摘  要

      【摘要】本文通过梳理国内外关于内部控制缺陷影响因素及传导效应的相关研究文献发现,目前学术界较关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影响因素及传导效应的研究,但对战略内控缺陷、经营内控缺陷和合规内控缺陷的研究显著不足。我国应修改《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增加对公司内控缺陷监管的内容,并在上市公司IPO、日常监管和退市监管上实施“以内控缺陷监管为主,财务绩效监管为辅”的策略。
【关键词】内部控制   缺陷   影响因素   传导效应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企业内部控制缺陷日益成为一个个“泰坦尼克号隐患”,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和应对,最终将导致国际市场这艘“大船”的沉没,触发全球经济危机。因此,学术界探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影响因素及其传导效应,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定义的研究
1.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定义及其分类。COSO在1992年颁布的 《内部控制——整合框架》中指出,所谓内部控制缺陷,是指所认识到的潜在或实际的缺陷或者一种更能促进内部控制系统实现实体目标的机会。揭示内部控制缺陷的信息渠道有很多,主要包括:①内部控制系统本身,如由经理或员工实施的持续的监控,可及时确认内部控制缺陷。②由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师或其他人员通过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可发现需要改进的地方。③诸多外部相关团体如客户、供应商、其他业务往来主体、独立审计师和监管部门等,也为内部控制系统的运行提供重要的信息。
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在1994年发布的审计准则第2号,按年报或中期报告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将企业内部控制缺陷划分为三类,分别是控制缺陷(Control Deficiency,CD)、重要缺陷(Significant Deficiency,SD)和重大缺陷(Material Weakness,MW)。控制缺陷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行没有使得管理层或员工在正常执行所分派职责的过程中,及时地阻止或查明错报的情况。重要缺陷是指某一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控制缺陷一起,严重影响公司按照公认会计原则设立、授权、记录、处理或报告对外财务数据,以至于很可能导致重要的年报或中期报告中的错报不能被阻止或查明的情况。重大缺陷是指某一重要缺陷,单独或与其他重要缺陷一起,导致年报或中期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很可能不能被阻止或查明的情况。
Asare和Wright(2008)认为,对于重大缺陷,首先要求潜在错报的金额必须是重大的,由于难以解释概率分布,错报的概率和“重大”的标准判断在实务中可能操作起来较为复杂。关于重大缺陷的定义,PCAOB沿用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关于“重大”的定义,即理性人根据这一信息会改变其判断的程度。而重要缺陷中的“重要”一般是指其程度是重要的、后果严重的或很大的,因此,审计准则中所讲的内部控制缺陷可能是重要的,即是重要缺陷,但不一定影响财务报告用户的决策。以上问题导致关于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的定义非常模糊,也使得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管理出现较大的随意性。这种模糊性也使得审计师难以判断合适的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难以验证公司人员是否存在不愿报告重要缺陷或重大缺陷的动机。
2008年我国财政部和证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指出,企业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王惠芳(2011)指出,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困境主要表现在其概念和分类缺乏明确界定,对于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及重大缺陷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有关制度规范缺乏细化指导规则等。她将会计层面内部控制缺陷定义为可以直接导致财务错报的内部控制缺陷,包括从原始凭证、明细账、总分类账到财务报表以及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所有过程或环节中的内部控制缺陷;将公司层面内部控制缺陷定义为发生在会计层面之外的,影响公司经营效率和经济效益以及间接影响财务错报的内部控制缺陷。
2.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监管要求。美国2002年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OX)强化了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SOX302条款要求公司管理层向外部审计师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已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但这种内部控制缺陷是否要在向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提交的报告中向股东揭示,并不明确。因此,在SOX404条款实施之前,管理层关于内部控制缺陷的揭示有较大的操作空间。而SOX404条款则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中,包含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是否有效的评估结果,以及外部审计师对其的审计意见。如果公司内部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重大缺陷,审计师就要对其内部控制发表负面审计意见。
SEC 指出,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应当被评价,尤其是包括关键会计政策和关键会计估计的财务报表要素。关键会计政策应包括与财务报表列报有关的最重要的要素,关键会计估计与应用公认会计原则时涉及的估计或假设相关,因为在记录高度不确定事项时,主观和管理层判断的程度可能导致估计和假设的性质是重大的。
Lu et al.(2010)指出,关于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披露在加拿大存在争议,既没有对报告的内部控制缺陷加以定义,也没有实施有效性测试,更没有管理层对其认证和外部审计师对其审计。这种SOX北美模式较美国SOX模式揭示成本低,但可靠性也较差,监管部门应对成本与效益进行权衡。
自2011年起逐步在我国境内上市公司施行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和相关评价与审计指引,要求公司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披露:①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②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③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识别的各项内部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以确定这些缺陷单独或组合起来是否构成重大缺陷。其还指出,表明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企业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很明显,我国关于企业内部控制缺陷的评价与审计范围较美国SOX404条款宽泛,不仅包括针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缺陷,还包括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二、企业内部控制缺陷影响因素的研究
1. 国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因素。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世界领先的市场研究和服务提供商Ames研究集团提供的2005年1月28日 ~ 6月30日的快速提交SOX404报告的2 968家上市公司10-K 报表统计后,发现有400多家公司报告其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在其10-K报表中提到最普遍的内部控制问题与下列因素有关:公认会计原则的应用、重要或非经常交易的复核、人事问题、控制环境、文档记录、财务报表结账流程与合并报表、税务会计、公司之间账户与调账、正确的租赁会计和收入确认。每一个内部控制问题单独来看可能不是重大缺陷,但若干内部控制问题汇总后则可能构成重大缺陷。
      PCAOB常设咨询组专家指出,下列因素会导致公司出现重大缺陷:①分散的运营结构;②依赖收购的增长模式;③易受监管或技术变革的影响;④具有审计调整的历史;⑤严重依赖自动化处理;⑥没有充分的内部人工信息处理技术。
Kennedy et al.(2007)指出,错报与内部控制缺陷严重性之间存在正向关系,通过获得这一客观的证据,有利于审计师对非结构化任务做出合理的审计判断决策。通过获得控制失败的有形证据,将改进审计师做出内部控制缺陷合理分类决策的能力,以便向公司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汇报,应对事务所内部及PCAOB的检查。
Ge和McVay(2005)考察了企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发现薄弱的内部控制与对会计控制的资源投资不充分有关。Ashbaugh-Skaife et al.(2007)也发现,企业组织结构的复杂性、重大的企业调整、不合理的资源都是导致企业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风险因素。
Doyle et al.(2007)通过实证研究发现,账户层面的重大缺陷是由于快速变化的经营活动引起的,通常严重性较小,主要出现在规模较大、涉及复杂会计问题的较成熟企业;而公司层面的重大缺陷更严重,普遍出现在规模小、更年轻、财务薄弱、缺乏内部控制资源的公司治理较差的企业。Doyle根据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产生的原因,将其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人事缺陷、复杂性缺陷和一般性缺陷。人事缺陷包括不合理的职责分离、不合理的员工资格和资源、缺少全职的CFO。复杂性缺陷包括解释和应用复杂会计准则等存在困难。一般性缺陷与不当的收入确认政策或期末报告流程的控制缺陷相关,这种类型的缺陷使得管理层有较多的机会进行盈余管理。人事方面的内部控制缺陷主要出现在小型和年轻企业,这些企业财务基础最脆弱、最易发生亏损、破产的概率也最高,组织结构也最简单、销售增长率也最高,这也导致其在内部控制方面缺少足够的资源进行人员培训和聘用高素质的员工。出现复杂性内部控制缺陷的企业,主要是规模较大、成立时间长、发生亏损的概率低、业务分散化程度高、经常进行大规模并购、销售增长率低、公司治理水平高的企业。一般性缺陷是指缺少关于交易的文件记录、结账流程的缺陷以及收入确认的问题、交易层面问题、高管基调问题等,这类企业都存在盈余管理的倾向。
Rice和Weber(2011)发现,在企业财报重述期间,只有一小部分企业认识到其内部控制缺陷,并且这一比例随着时间推移而下降。报告现行内部控制缺陷的概率与对外部资本的需要、企业规模、非审计费用、大型审计公司参与呈负相关,与企业财务困境、审计师投入成本、以前披露过内部控制缺陷和重述报告、最近审计师和公司高管更换等呈正相关。
Yazawa(2010)考察了日本企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发现:①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企业,规模更小、业务更复杂、财务更脆弱、增长更慢,或者经历过重组;②这些企业的超常应计利润存在负面效应;③企业揭示重大缺陷对股价没有显著影响。日本对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效果体现在盈余质量上。
2. 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因素。李馨弘(2007)根据企业上市的两个阶段(IPO阶段和年度报告阶段)信息披露的三种载体(招股说明书中的内部控制管理层自评、年度报告中的监事会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06年度报告特殊要求披露内部控制情况的重要事项),构建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指数,研究发现:独立董事比例、承销商声誉、审计意见类型、是否因违规而受到处罚等因素,显著影响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水平。
方红星等(2010)研究发现:交叉上市公司能够受到更严格的市场监管和外部审计监督,因而能够更及时地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并加以补救;市场对上市公司的披露行为和改进行动有所反应。
      田高良等(2010)发现:2008年的深市,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一般经营更加复杂,存在的会计风险更高,内部控制建设相对更不完善;经历审计师变更和财务报告重述的公司更可能披露内部控制缺陷。聘请的审计师质量越高,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可能性越小。
陈汉文(2010)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整体水平不高,并且存在省份地区、行业和股权性质差异。从股权性质来看,社会团体控制企业、无实际控制人企业和外资控股企业的内部控制水平位于前三,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职工持股会控制的企业居后。不同特点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也有差异:交叉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整体优于仅在境内上市的公司;设置风险管理部门的公司内部控制水平高于未成立风险管理部门的公司;披露社会责任的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高于未披露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处罚的公司整体内部控制水平较低;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内部控制水平低于标准意见公司;出具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高于未出具的公司;出现财务报告修订、重述的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低于未修订、重述的公司。
周继军等(2011)研究发现:企业的内部控制质量与管理人员的舞弊概率显著负相关;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不仅能够直接降低管理人员舞弊行为的概率,而且作为内部控制的环境因素,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的整体质量,使其更好地发挥抑制管理人员舞弊行为的作用。
刘亚莉等(2011)研究发现:当年才成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以及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的公司,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可能性更大;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更加频繁,重述报告的比例更高。
田勇(2011)研究发现:2009年深市上市公司资产规模、盈利能力与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显著负相关,重大重组与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显著正相关,审计委员会会议次数与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显著负相关,审计委员会规模、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比例与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相关性不显著。
三、内部控制缺陷传导效应的研究
1. 企业内部控制缺陷对审计费用的影响。Raghunandan和Rama(2007)发现,2004年美国公司的审计费用较2003年平均增加1.28倍,这主要是因为SOX带来企业财务报告的扩张和审计要求的提高,同时也导致企业的复杂性和风险对外部审计费用的影响加剧。分部数量、“四大”事务所审计、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与审计费用上涨幅度呈显著正相关。实施SOX ICM的公司与审计费用上涨幅度和审计延期均呈显著负相关,财务重报和破产风险与审计费用上涨幅度呈显著正相关。
Kinney和Shepardson(2011)发现:首次实施SOX404(b)内部控制审计的小公司,重大缺陷披露比率显著较高,而对于豁免内部控制外部审计的小公司,其管理层关于内部控制的首次报告对重大缺陷披露比率也同样较高。从审计成本来看,2004年初次实施SOX404(b)的审计费用增长了一倍多,并且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而被豁免SOX404(b)的企业,年审计费用平均增长10%。
余宇莹(2008)研究发现:监事会和外部治理机制并未发挥其应有的治理作用,所有权对审计费用具有增量效应,而董事会对盈余管理具有抑制作用。董事会成员中领取报酬人员的比例和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审计质量显著正相关。
张敏、朱小平(2010)研究发现:内部控制问题与审计定价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揭露更多的内部控制问题将会导致来年更高的审计定价。
2. 企业内部控制缺陷对审计意见的影响。Li et al.(2010)研究发现:2004年被出具消极SOX404审计意见的企业CFO的专业资格都不高。研究结果还表明,仅仅换一个新的CFO,并不能导致审计意见的改进,聘请专业水准更高的CFO更能改进审计意见。
Chen et al.(2010)研究发现:2001年后,由于针对审计失败的法律和监管政策变得更加严厉,对审计师具有重要影响的审计客户收到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显著提高。这表明中国审计市场制度环境的改善,促进了审计师关注诉讼风险和监管制裁成本。
3. 企业内部控制缺陷对审计师变更的影响。Ettredge et al.(2010)研究发现:支付较高审计费用的公司更可能解聘审计师,审计师解聘与公司规模较小、存在持续经营问题、后来报告有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呈正相关,较小的“四大”审计的客户或支付较高审计费用的公司,在审计师变更后,更倾向选择非“四大”进行审计。
Thevenot和Hall(2009)研究发现:企业在收到财报内部控制负面审计意见后,更换审计师的概率伴随重大缺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而且只有实体层面而非账户层面的缺陷才增大这种概率,这表明重大缺陷越严重,越可能更换审计师。重大缺陷数量仅影响审计师辞职的概率,表明审计师会选择自动离开高风险的公司。此外,存在重大缺陷的企业审计费用的金额和“四大”审计师与审计师被解聘的概率呈正相关,表明这些企业希望通过选择小事务所来降低审计成本和获得更好的审计意见。
陈丽蓉等(2010)发现:审计师变更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内部控制部门定期提交监督报告显著负相关,审计师变更与内部控制缺陷显著正相关。
4. 企业内部控制缺陷对其股价及负债融资的影响。Kim et al.(2010)研究发现:①存在重大缺陷的企业,其贷款利率较无重大缺陷的企业高出28个点。②企业存在公司层面重大缺陷(如组织结构缺陷或公司治理缺陷)的贷款利率显著高于严重性低、仅存在账户层面重大缺陷的企业的贷款利率。③与无重大缺陷的企业相比,贷款方对存在重大缺陷的企业会实施更加严格的非价格约束条款,如要求提供更多的担保。④给存在重大缺陷的企业贷款的银行显著较少。⑤当企业披露内部控制问题后,银行会显著提高贷款利率,当企业修正以前披露的重大缺陷后,银行会下调贷款利率。
Costello et al.(2011)考察发现:当企业存在重大缺陷时,贷款者会减少使用财务契约和财务比率导向的绩效定价条款,而更多地使用价格和安全保护措施,以及信用评级为基础的绩效定价条款。并且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后债务合同设计变更与报表重述后的合同变更有显著不同,这时贷款者会对企业经理的行为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督,但不影响他们对财务报表数据的使用。
田高良等(2011)研究发现:当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时,其净利润的价值相关性下降,投资者在确定股票价格时会更多地参考账面价值,同时,其净利润和账面价值对股票价格的总体解释能力下降。
四、结论与启示
      目前,国内外学者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研究,较多地集中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缺陷,对企业战略内部控制缺陷、经营内部控制缺陷和合理性内部控制缺陷的研究较少。
国外学术界对内部控制研究的演变从空间维度上看,经历着自内部牵制、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结构到内部控制框架四个阶段的发展。从时间维度上看,20世纪初到90年代,内部控制问题开始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相继出台了内部控制的相关法规对其进行了定义。自2002年SOX的颁布,学者们开始将视线转移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其与财务信息质量之间的关系上。随着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披露,为学者进行实证研究提供了必要的数据土壤,逐渐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涵盖了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之间的关系、内部控制体系的设计以及从不同角度实证研究内部控制缺陷的产生与披露等。
国内关于内部控制缺陷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08年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前,文献多体现为通过调查研究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实施现状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内部控制框架体系构建提出建议,很少涉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及内部控制缺陷研究。第二阶段为2008 ~ 2010年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此阶段文献主要涉及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解读与思考,如何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但还是较少直接涉及内部控制缺陷方面,且多为规范性研究。第三阶段为2010年至今,此阶段的文献体现为研究方法的多样化与研究内容的深入化。我国学者开始关注内部控制缺陷领域,研究多集中在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与评价方面。内部控制的审计研究也逐渐兴起,内部控制缺陷的实证研究有了较大发展,虽然逐渐涉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与识别,但内部控制缺陷的识别、认定仍是难点问题之一。
由于美国早在2002年就颁布法律,要求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而我国到了2010年才要求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这导致目前关于国外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因素及其传导效应研究较为深入,而对我国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因素及其传导效应研究显著不足。由此也导致中国市场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监管严重缺位和滞后,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传导效应主要体现在:由于内部控制缺陷导致企业战略决策失误或经营效率下降(市场份额萎缩,利润下降)或财务报告质量差或违规被罚,这些最终都会导致企业股价的下跌,甚至破产。我国关于上市公司监管的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未能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及监管提出严格要求,在对公司IPO、日常监管和退市监管上未能引入重大缺陷的预警及否决机制,导致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很低。因此,今后我们必须加强这一方面的研究。
主要参考文献
1. 方红星,孙翯.交叉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影响因素与市场反应——基于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研究.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10;1
2. 刘亚莉,马晓燕,胡志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基于治理特征的研究.审计与经济研究,2011;3
3. 田高良,齐保垒,程瑶.内部控制缺陷对会计信息价值相关性的影响——针对中国股票市场的经验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
      4. 田勇.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因素研究.金融市场,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