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2 期
总第 664 期
财会月刊(下)
业务与技术
银行储蓄存款计息方法改进

作  者
樊玉红

作者单位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河北秦皇岛 066004)

摘  要

      【摘要】 储蓄存款计息是储蓄存款业务核算的重要内容,现行银行会计教材中对这一问题阐述不一,各家银行的具体计息方法也不尽相同。本文拟就储蓄存款计息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以及解决方法进行阐述,以解决利息计算中的一些矛盾问题,保护储户的正当权益。
【关键词】 储蓄存款   存款利息   存款利率

      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负债,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前两者多为对公存款,储蓄存款主要是居民个人的存款。储蓄存款主要包括活期储蓄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又分为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四种。
存款计息是存款业务核算的重要内容,现行银行会计教材中对这一问题阐述不一,各家银行在具体计息中做法也不尽相同,本文拟就存款计息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以及解决方法进行阐述。
一、我国储蓄存款计息的现行规定
(一)活期储蓄存款计息
自2005年9月21日起我国对活期储蓄存款结息方式进行调整,此前活期储蓄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此后,活期储蓄存款与企业活期存款结息日期统一,为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结息时元位起息,元以下不计息;利息计至分位,分以下四舍五入;结息日前结息,按清户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活期储蓄存款计息采用积数计息法,其中天数计算采用日历法,即按日历天数计算,全年按365天、闰年按366天计算,如一笔存款4月1日存入,6月18日支取,计息时间为:30+31+17=78(天)。
利息计算按照日历实际天数累积日积数法计息,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二)定期储蓄存款计息
整存整取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时间×利率
分项分析如下:
(1)本金是开户时一次存入的金额。
(2)时间,若是到期支取,按“对年对月对日”法计算实存天数,即对年360天,对月30天,零头跨月的月底一律只算至30日,储蓄无31号。时间计算上还有一种是按对年、对月计算,即对年360天,对月30天,不对月的零头天数按日历实际天数计算。若是过期或提前支取,可按“年、月、日通减”法计算实存天数。
例如:2011年11月25日存入,2012年10月3日支取,存期用通减法计算为10个月零8天(308天)。

 

(3)利率,若是到期支取,按开户时约定利率计息;若是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若是过期支取,利息由正常利息和过期利息组成,过期利息按过期天数、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和本金计息。约定转存的过期部分本金为存款到期的本息和,未约定转存的过期部分本金仍为存入时的本金。
零存整取与整存零取均采用月积数法计息,月积数计算法是根据分户账上余额按月份计算出月积数,支取时求出累计计息积数,然后再乘以月利率计算利息。存本取息每次支取利息数=(本金×存期×利率)/支取利息的次数。
二、我国储蓄存款计息存在的问题
1. 计息时间问题。同一客户的存款计算天数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如活期储蓄存款按日历天数计算,定期储蓄存款则按对年对月或对年对月对日计算。比较而言,日历法的计算结果是真正的实际天数;对年对月的计算结果是对年的平年少计5天,闰年少计6天;对月的大月少计1天,平年二月多计2天,闰年二月多计1天,不对月的零头天数是真正的实际天数。对年对月对日的计算结果是,对年的平年少计5天,闰年少计6天;对月的大月少计1天,平年二月多计2天,闰年二月多计1天;对日的零头天数大月少计1天、平年二月多计2天、闰年二月多计1天。
2. 利率换算问题。利息的计算由本金、时间和利率三个要素构成。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的换算方法与按照实际存期计算的计息天数之间可能存在矛盾。
银行对存款利息换算的方法为:年利率÷12=月利率;年利率÷360=日利率;月利率÷30=日利率。
计息时间与利率在计算单位上应该一致,当一年的计息天数为365或366天时,日利率应该是年利率÷365或366;当一年的计息天数为360天时,日利率应该是年利率÷360。因而,在银行对日利率换算公式固定不变、利息天数采用实际天数计算时,就违背了“时期与利率在计算单位上的一致性”的基本要求。
3. 应付利息计提问题。应付利息是指银行在办理业务中向社会、个人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吸收的存款应支付的利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银行在每季度结息日,对属于本期应计未付的利息,其支出应列为本期,同时计入应付利息,以后到期付息时,在“应付利息”科目中列支。但实际操作中计提定期储蓄存款的利息一般按照实际天数在每季度末月20号或每月计提,而最后支付利息是按照对年对月对日支付,二者经常出现不一致情况。
例如:10 000元定期储蓄整存整取存款,存期5年,每季末月20日计提利息,利率4.75%,假定2012年9月21日存入。则计算可知:
9月21日 ~ 12月20日应付利息=10 000×91×4.75%/360=120.06(元);12月21日 ~ 次年3月20日应付利息=10 000×90×4.75%/360=118.75(元);
次年3月21日 ~ 6月20日应付利息=10 000×92×4.75%/360=121.39(元);次年6月21日 ~ 9月20日应付利息=10 000×92×4.75%/360=121.39(元)。
由于2016年2月份29天,则2015年12月21日 ~ 2016年3月20日应付利息=10 000×91×4.75%/360=120.06(元),比2月份为28天时的计提应付利息多1.31元。
如果2月份为28天,则1年计提的应付利息=120.06+118.75+121.39+121.39=481.59(元),按照日历法计算5年计提的应付利息=481.59×5+1.31=2 409.26(元);而按照“对年对月对日”法计算的到期利息=10 000×5×4.75%=2 375(元)。
可见,按照日历法即实际天数预提利息与按照对年对月对日实际支付利息,二者利息数可能不一致。
4. 利息计算的规定问题。现有的关于利息计算的规定不够具体。《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即算头不算尾)。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在《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通知存款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利率管理实用读本》中对存款和贷款的利息天数应该如何计算、年月日利率应该如何换算没有提及。
《储蓄管理条例》第四章为储蓄存款利率和计息,其中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六条规定了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以及本金计算问题,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活期储蓄存款的利率问题。在该条例的实施通知中规定了时间,计息每年按360天,每月按30天计算,即对年对月计算。
三、解决我国储蓄存款计息问题的建议
1. 定期储蓄存款利息计提与支付采取先提取再冲销的措施。应付利息计提时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先提取,再冲销。最后支付时按照对年对月的计算方法支付。这样既能体现权责发生制与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又能解决预提与支付利息不一致的问题。
(1)预提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
(2)到期支付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定期储蓄存款
    利息支出
    贷:现金
同时对转冲销预提科目:
借:应付利息
    贷:利息支出
2. 制定“银行计算存贷款利息标准”。尽早统一规范并制订出台“银行计算存贷款利息标准”,明确内容范围,规定存贷款利息计算公式、计息起点、计息日期、入账方式及时间要求、复利计算等所有相关内容。
依据并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所有存贷款的利息天数均按实际存入或使用资金的天数(算头不算尾,平年365天、闰年366天)计算,即有一天算一天的日历天数法;中国人民银行直接公布年、月、日利率,所有的存贷款计息均按日利率计算。
在统一的银行计算存贷款利息标准没有出台前,活期储蓄存款计息可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公布以365天为基准的活期储蓄存款日利率,积数按照日历法实际天数计算。
定期储蓄存款计息按照对年对月对日计算,利率换算方法依然是:年利率÷12=月利率;年利率÷360=日利率;月利率÷30=日利率,以此保证计息时“时期与利率在计算单位上的一致性”的基本要求。
主要参考文献
1. 贺瑛,钱红华.银行会计(第三版).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2. 孟昭稳,高志宏.金融机构对存贷款计息应遵守哪些规定.中国农业会计,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