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1 期
总第 663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计算

作  者
赵德峰

作者单位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 476600)

摘  要

      【摘要】本文结合案例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进行分析,以让广大股民更深地理解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关键词】股息红利   差别红利   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解读
为更好地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按照持股时间长短,分三个档次税率计征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具体内容: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计征税率为5%;持股期限1个月至1年(含1年)的,计征税率为10%;持股期限1个月(含1个月)以内的,计征税率为20%。
此次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前后税率差异出现较大变化,如下表所示:

 

 


本文拟就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计算这一问题,结合A股上市公司案例做一下解答。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转红股派发现金股息
以鼎龙股份(300054)为例。鼎龙股份2012年度利润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36 200 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80元现金(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52元;持有非股改、非新股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2.66元),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股权登记日:2013年3月11日。除权除息日:2013年3月12日。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日:2013年3月12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3月12日。假设股民赵先生期初没有持有鼎龙股份,3月1日新买入鼎龙股份1 000股,3月11日(股权登记日)继续持有,3月12日除权除息,转红股和现金股利到账。
转红股涉税的处理:
根据《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转红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涉及相关个人所得税处理。
股息红利涉税处理:
第一步,派息前一个工作日清算期间(3月11日),先按照最低税率5%代扣个人所得税,即税后每10股派2.66元(2.8-2.8×5%),然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初步扣完税的股息划转到个人投资者股票账户。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方法A:股民赵先生税前股息=1 000/10×2.8(含税)=280(元);股民赵先生税后股息=1 000/10×2.66=266(元);股民赵先生已扣税款=280-266=14(元)。
方法B:股民赵先生税前股息=1 000/10×2.8(含税)=280(元);股民赵先生已扣税款=1 000/10×2.8×5%=14(元);股民赵先生税后股息=280-14=266(元)。
第二步,股民赵先生3月20日将1 000股票卖出,由于持股期限1个月(含1个月)以内,计征税率应为20%,需补征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方法A:股民赵先生应扣税款=1 000/10×2.8×20%=56(元);股民赵先生应补扣税款=应扣税款-已扣税款=56-14=42(元)。
方法B:股民赵先生应补扣税款=1 000/10×2.8×(20%-5%)=42(元)
案例二:送红股派发现金股息
以上海新梅(600732)为例。按照上海新梅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披露,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247 990 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8股并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扣税后派现金红利0.55元)。股权登记日:2013年3月1日。除权除息日:2013年3月4日。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3年3月5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3月15日。假设股民赵先生期初没有持有上海新梅股份,3月1日新买入1 000股,3月4日除权除息,转红股和现金股利到账。
根据《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送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一步,派息前一个工作日清算期间(3月14日),先按照最低税率5%代扣个人所得税,即每10股送红股8股并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扣税后派现金红利0.55元),然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初步扣完税的股息划转到个人投资者股票账户。扣个税后派现金红利=1-(8+1)×5%=0.55(元/10股);股民赵先生税后股息=1 000/10×0.55=55(元)。
第二步,股民赵先生3月20日卖出股票1 800股(含送红股800股),由于持股期限1个月(含1个月)以内,计征税率应为20%,需补征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股民赵先生红股应补征税款=800×1×(20%-5%)=120(元);股民赵先生股息应补征税款=1 000/10×1×(20%-5%)=15(元);股民赵先生应补扣税款=红股应补征税款+股息应补征税款=120+15=135(元)。
      三、小结
第一,上述案例中只是列举了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情况,如果持股期限在1个月至1年以内,计算方法相同,只是使用税率由20%调整到10%。持股期超过1年以上的不存在补扣税款情形。
第二,为防止个人投资者逃避税款,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第三,在送红股派发现金股息后,如果股民短期内出售股票,会出现多纳税的情况。例如案例二,股民赵先生一个月内出售上海新梅股票,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80元,而获得现金红利只有55元。如果持股期超过一年以上,则纳税只有45元,前后相差四倍。因此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
主要参考文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201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