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1 期
总第 663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车辆购置税征管办法的变化及节税技巧

作  者
彭新媛

作者单位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会计学院 山东潍坊 261011)

摘  要

      【摘要】2011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修订后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征管办法》),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取消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调整实地验车范围。本文在简要分析了新《征管办法》主要变化的基础上,借助案例,就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筹划技巧进行阐述,旨在帮助相关纳税人降低税收负担、防范涉税风险。
【关键词】新《征管办法》   车辆购置税   节税技巧

      一、车辆购置税征管办法的主要变化
1. 简化车辆购置税的办理程序。新《征管办法》将原《征管办法》中的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六条废止,即取消了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的相关规定。当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不用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等手续,可以节省纳税人的时间、费用和精力,相应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2. 强化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的监管。取消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等手续后,为加强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的监管,新《征管办法》增加了一条(第六条),规定“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
3. 缩小实地验车的业务范围。原《征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当对所有纳税申报车辆进行实地验车。新《征管办法》将原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应当实地验车。”可见,新《征管办法》仅在纳税申报环节进行有选择性的实地验车,可以减少纳税人办理车辆临时牌照的麻烦,进而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4. 优化办税服务管理工作。新《征管办法》将原《征管办法》中的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第四十条,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同时,将原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三条,删除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等相关内容,明确“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
二、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筹划技巧
1. 恰当选择汽车经销商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9号)规定,对车辆经销商为消费者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凡经销商不能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的,对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一律按3%的征收率换算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对经销商能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的,对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按17%的增值税税率换算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因此,在车辆购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消费者应尽量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车辆经销商处购买,以降低车辆购置税税负。
例1:王先生欲购买一辆轿车自用,现有两个汽车经销商可供选择:一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车辆经销商A公司,车款为61 800元(含增值税);二是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车辆经销商B公司,车款也为61 800元(含增值税)。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从小规模纳税人A公司处购买。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61 800÷(1+3%)=60 000(元),应纳车辆购置税=60 000×10%=6 000(元)。
方案二:从一般纳税人B公司处购买。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61 800÷(1+17%)=52 820.51(元),应纳车辆购置税=52 820.51×10%=5 282.05(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车辆购置税717.95元(6 000-5 282.05)。
筹划点评:选择车辆经销商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不能单纯地以车辆购置税的税负大小为标准,还应考虑售后服务、企业形象等各方面因素。
2. 降低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对于价外费用,新《征管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代收款项都作为价外费用征税。凡使用代收单位的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为代收单位的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价格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凡使用委托方的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或收取手续费的款项,代收款项不并入价外费用计征车辆购置税。因此,纳税人应尽量将各项费用由有关单位(企业)另行开具票据,避免将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价格。
例2:青岛恒力商贸公司从通达汽车销售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一辆轿车自用,支付车款351 000元(含增值税)。另外,临时牌照费300元,随车购买工具用具4 500元,代收保险金525元,车辆装饰费22 755元。各项款项均由通达汽车销售公司开具发票。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各项款项均由通达汽车销售公司开具发票。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351 000+300+4 500+525+22 755)÷(1+17%)=324 000(元),应纳车辆购置税=324 000×10%=32 400(元)。
方案二:各项费用由相关单位另行开具发票。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351 000÷(1+17%)=300 000(元),应纳车辆购置税=300 000×10%=30 000(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车辆购置税2 400元(32 400-30 000)。
筹划点评:各项费用由相关单位另行开具发票,可降低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从而减轻车辆购置税税负。
3.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物流企业购置运输工具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如果物流业务多发生在农村,可以换用一些农用车辆的话,就可以利用我国对部分农用车辆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的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这里所说的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 kw,载重量不大于500 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 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在农用三轮车与其他车辆的运输能力大体相当的情况下,物流企业可以考虑购置农用三轮车作为运输工具。
例3:2013年年初,潍坊田润物流有限公司准备添置10辆运输车辆,这些运输工具主要在农村使用,而且不需要太高的车速。该公司有两种购置方案可供选择:一是购买某种四轮载货车,单价50 000元(含增值税);二是购买农用三轮车,单价为40 000元(含增值税)。假设销售方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应纳车辆购置税=50 000×10÷(1+17%)×10%=42 735.04(元)。
方案二:根据财税[2004]66号文件的规定,农用三轮车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车辆购置税42 735.04元。
筹划点评: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纳税人选择购置农用三轮车,不仅节省了购车费用,而且可以享受到免征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
4. 尽量将进口车的工具件和零部件单独报关。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进口小轿车整车适用关税税率相对较高,而进口零部件所适用的税率则较低。因此,纳税人进口小轿车报关时,应尽量将进口车的工具件和零部件单独报关进口,以降低车辆购置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进而减轻车辆购置税税负。
例4:2013年3月,青岛惠泰机械有限公司从德国进口一辆保时捷轿车自用,报关进口时,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为200万元(包含随同报关的工具件、零部件30万元),消费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进口小轿车整车的关税税率为80%,进口零部件的关税税率为30%,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该公司报关进口保时捷轿车整车。应纳关税=200×80%=160(万元),组成计税价格=(200+160)÷(1-5%)=378.95(万元),应纳消费税=378.95×5%=18.95(万元),应纳增值税=378.95×17%=64.42(万元),应纳车辆购置税=378.95×10%=37.90(万元),应纳税额合计=160+18.95+64.42+37.90=281.27(万元)。
      方案二:该公司进口保时捷轿车报关时,将轿车的工具件和零部件30万元单独报关。应纳关税=(200-30)×80%+30×30%=145(万元),组成计税价格=(200+145)÷(1-5%)=363.16(万元),应纳消费税=363.16×5%=18.16(万元),应纳增值税=363.16×17%=61.74(万元),应纳车辆购置税=363.16×10%=36.32(万元),应纳税额合计=145+18.16+61.74+36.32=261.22(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税款20.05万元(281.27-261.22),其中少缴纳车辆购置税1.58万元(37.90-36.32)。
筹划点评:纳税人将进口车的工具件和零部件单独报关,不仅可以节省车辆购置税,同时还可以少缴纳关税、消费税及增值税,从而大大降低了购车单位的整体税负。
三、结论
通过以上对新《征管办法》的主要变化及节税技巧的分析可以得知,随着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车辆购置税的办理程序在逐步简化,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管理工作也更加优化,这为纳税人进行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筹划操作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决策时,不仅要考虑现行的相关税法条例,还要随时关注国家的税制改革动向,以期能在最大限度上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防范涉税风险,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
【注】本文系2012年山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自筹经费项目“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用研究”(编号:J12WF7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主要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2011-12-19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9号,2006-11-30
3. 梁文涛.纳税筹划实务.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