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1 期
总第 663 期
财会月刊(上)
疑难解答
’2013问题解答之六(043 ~ 054)

作  者
蔡雪晴 王建安

摘  要

 

 

 

 

 

      043. 合伙企业买卖二级市场股票(不是限售股)获利后,先分后税,分到自然人部分的收益是否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 ~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因此,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所得应按“先分后税”的征税原则,对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044.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要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请问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所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呢?如果要交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按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

      045. M公司由A、B出资500万元组建(各占250万元)。后C(风险投资公司)出资4 400万元参与。三方约定如下:第一步:C以250万元作为M公司的实收资本,以4 150万元作为M公司的资本公积。第二步:M公司以4 150万元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转增后,M公司实收资本共4 900万元,其中A、B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2 766.67万元。请问转增股本A、B取得的部分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M公司是一家拟上市公司。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又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经营过程中因盈利而形成的留存收益是企业所有者的权益,但未转入实收资本,新加入的投资者如要分享这部分留存收益,也应该付出大于按一定投资比例计算的出资额。因此,新股东出资超过其注册资本部分作为资本溢价,应是对老股东的一种补偿。
综上,企业用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自然人股东取得的增资部分,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按照税率20%计征个人所得税。

      046. 我单位安装的监控摄像设备及火灾报警系统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你单位安装的监控摄像设备及火灾报警系统作为建筑物的配套设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047. 我单位3月份一次性收取全年的房屋租金1 000万元,营业税是在收取时一次性缴纳,还是分月申报缴纳?合同约定每年租金在当年的3月20日一次性缴纳。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同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由上看出,你公司预收的租金,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每年的3月20日。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3月就租金收入一次性申报缴纳营业税。

      048. 客户以一辆汽车抵房款,后来我公司又直接把这辆车给建筑商抵建设款,请问账务上怎么处理?
      答:这是两项业务,第一步是客户拿汽车抵债给你公司,第二步你公司拿汽车抵债给建筑商。按照债务重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处理上,第一步客户拿汽车抵债给你公司,借记“固定资产(评估价)”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收账款(账面值)”科目,借贷方差额计入营业外收支。第二步你公司拿汽车抵债给建筑商,借:固定资产清理;贷:固定资产(评估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应付账款(账面值)”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贷方差额计入营业外收支。

      049. 购货方将一批有质量问题的三包产品退回到我公司,我公司将报废的三包产品以低于进价出售,请问三包产品的中间差价怎样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答:企业直接提供三包服务的,对于三包期内的“包退”行为,应当作为销货退回对待。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当然,发生的销售退回同时也可以冲减当期销项税额。
      至于你公司退回的三包产品以后销售时,按照正常的销售处理就可以了。

      050. 我司股东的朋友答应把他个人的房产提供给我公司无偿使用,相关税由我公司缴纳,我公司如何申报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的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因此,你公司无租使用股东朋友的房产,应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属于从价计征。
      051. 自然人将技术评估后投资设立公司,请问此时个人并未取得现金,是否应视同个人转让技术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等将来股权转让获取现金后,再对其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自然人将技术评估后投资设立公司,应视同个人转让技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据2012年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回答网友提问)。

      052. 我公司经营网络棋牌游戏,游戏是免费,游戏玩家可以通过“电话充值、购买游戏卡、网站在线”充值形式购买道具参与棋牌游戏。我公司经营范围是第二类电信增值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有ICP经营许可证书。游戏充值是通过银联在线充值的,银联每月把款划入公司账户。请问上述收入是否按照“邮电通信业”缴纳营业税?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吗?
      答: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六条规定,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上列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因此,对于你所说的通过“电话充值、购买游戏卡、网站在线”充值形式购买道具参与棋牌游戏可参照上述规定按照“娱乐业——其他游艺”项目征收营业税。

      053. 企业以一定价格从供应商那里购货,但一段时期后,由于各种原因,价格下调,要将以前高价买入的产品所对应的差价部分退回,这种情况应怎么处理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054. 个人汽车被盗后,是否还需要缴纳车船税?
答: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由此可知,个人汽车被盗,可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申请退税,以后也不需要缴纳车船税了。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财会教研室  蔡雪晴   王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