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0 期
总第 662 期
财会月刊(下)
业务与技术
银行计息系统“日利率”算法亟待改进

作  者
周俊义

作者单位
(哈尔滨国企重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哈尔滨 150090)

摘  要

      【摘要】 本文举例分析了金融机构多收用户借款利息的具体情况及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并提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多收企业借款利息的改进方法。
【关键词】 借款利息   计息方法改进   金融监管

      我国现行金融体系下银行按月或按季收取客户借款利息时是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的,而合同规定或国家发布利率是按年利率发布的。银行在将年利率换算成日利率时是按年利率除以360天计算的(这种方法计算的日利率以下简称“理论日利率”),但用户却要按实际发生天数支付利息,一年的实际天数是365天,即用户按365天支付利息。结果是客户实际支付利息的年利率比合同约定的高,也就是客户支付的利息比合同约定的多。针对银行多收客户借款利息的具体情况及存在的弊端本文提出了改进建议。
一、金融机构多收借款利息情况分析
银行每年实际收息利率为年利率除以360天计算出理论日利率,再分季度按实际资金使用天数收取利息,一年实际天数是365天(或366天,本文讨论均取一年365天)。汇总计算就是实际收息利率为年利率除以360天再乘以365天。计算结果就是实际年利率为规定年利率的1.013 9倍(年利率/360×365=365/360倍年利率)。举例说明如下:
例1:某企业信用借款1亿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9%,支付利息情况计算如下:
按合同约定企业3年应支付银行利息:100 000 000×6.9%×3=20 700 000(元)。
银行实际收取企业利息:100 000 000×6.9%/360×(90+91+92+92)×3=20 987 500(元),其中,90/91/92/92分别为1/2/3/4季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因此,3年银行共多收取企业利息287 500元(20 987 500-20 700 000)。
企业实际贷款年利率变为20 987 500/100 000 000/3×100%=6.996%,比合同年利率高出0.096个(6.996-6.90)百分点,相当于提高利率1.39%(0.096/6.90×100%);实际年利率为规定年利率的1.013 9倍(6.996%/6.90%),即实际执行利率比合同利率提高1.39%。这与银行和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
例2:某建设项目借款30亿元,贷款期限为10年,年利率为7.05%,支付利息情况计算如下:
按合同企业10年应支付银行利息:3 000 000 000×7.05%×10=2 115 000 000(元)。
银行实际收取企业利息:3 000 000 000×7.05%/360×(90+91+92+92)×10=2 144 375 000(元)。
故10年银行共多收取企业利息29 375 000元(2 144 375 000-2 115 000 000),平均一年多收取企业利息2 937 500元。
企业实际贷款年利率变为2 144 375 000/3 000 000 000/10×100%=7.148%,比合同年利率高出0.098个(7.148-7.05)百分点;实际年利率为规定年利率的1.013 9倍(7.148%/7.05%),即实际执行利率比合同利率提高1.39%(0.098/7.05×100%)。
例3:某建设项目借款500亿元人民币,贷款期限20年,年利率7.05%,支付利息情况计算如下:
按合同企业20年应支付银行利息:50 000 000 000×7.05%×20=70 500 000 000(元)。
银行实际收取企业利息:50 000 000 000×7.05%/360×(90+91+92+92)×20=71 479 000 000(元)。
20年银行共多收取企业利息979 000 000元,平均一年银行多收取企业利息48 950 000元。
企业实际贷款年利率变为71 479 000 000/50 000 000 000/20×100%=7.148%,比合同年利率高出0.098个(7.148-7.05)百分点;实际年利率为规定年利率的1.013 9倍(7.148%/7.05%),即实际执行利率比合同利率提高1.39%(0.098/7.05×100%)。
二、对全国金融机构每年多收客户借款利息的测算
全国金融机构按规定年利率的1.013 9倍的比例计算多收客户的利息金额是巨大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1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中的数据,2011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6.56%计算,年利率多收1.39%的利息,5天多收利息金额为573.91亿元(629 900×6.56%/360×5);
按《2013年2月金融统计数据报告》,2013年2月末全国人民币贷款余额为647 000亿元,按贷款年利率6.56%计算,年利率多收1.39%的利息,5天多收利息金额为589.49亿元(647 000×6.56%/360×5)。
当然,以上多收利息金额数字是测算的,受指标等因素的影响,金融机构年末贷款余额是比平时要低的;年利率取值也不高(目前贷款年利率为:6个月贷款利率为6.10%,6个月至一年贷款利率为6.56%,1 ~ 3年贷款利率为6.65%,3 ~ 5年贷款利率为6.90%,5年以上7.05%)。
基于以上测算判断:在未考虑外币贷款的情况下,按目前利率每年金融机构多收客户贷款利息应在550亿元人民币以上;如果考虑外币贷款金融机构多收客户贷款利息应在600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银行系统多收企业利息弊端
1. 增大企业融资成本,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按合同利率每年企业多支付5天或6天(逢2月闰29天时)借款利息,多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加重了企业的成本负担,减少了企业的经济效益。若每年把向企业多收取的500亿元资金归还企业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2. 致使企业经济预测出现偏差。企业的年度预算,一般都用合同利率与借款基数直接测算资金成本,不会考虑计算每年多出的5天或6天资金成本;借款资金额度大、周期长的项目出现的偏差将是比较大的;这就人为造成企业融资成本预算出现较大偏差,企业经济预测也会出现偏差。
3. 不符合市场经济契约原则。我国现在走的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道路,市场经济主要特征之一是用合同或契约规范各个利益方的权利、责任、义务,是非常规范的法律行为,不允许出现这种超越契约规定占有对方利益的行为,保证金融机构实际收取利息与合同约定相符,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法规严肃性的基本要求。
4. 影响金融机构的诚信形象。金融机构是代表国家执行财经政策的机构,也是为企业发展服务的机构,执行合同必须准确、严肃、公平,收费必须清晰、公开、透明。在有国家规定年利率借款合同的约束下,实际收取利息比约定的多,就失去了执行政策的准确性、严肃性。
在实践工作中,有时企业也与银行交涉,但都因利息已经被银行系统自动收取完成和现实中企业大多有求于银行等因素不了了之。这已经严重影响了国家经济政策的严肃性和银行的诚信形象,急需改进。
四、银行计息方法的改进
1. 采用实际日利率计算客户借款利息。用年利率除以365天(或当年的实际天数)计算日利率,笔者将其称为实际日利率。将理论日利率改为实际日利率可以解决银行实际收取客户利息比合同约定多的问题。仍以前面举例计算:
对于例1:某企业信用借款1亿元,贷款期3年,年利率6.9%。
按借款合同企业三年应支付利息计算如下:100 000 000×6.9%×3=20 700 000(元)。
改进后银行按季度实际收取企业3年利息合计为:100 000 000×6.9%/365×(90+91+92+92)×3=20 700 000(元)。
对于例2:某建设项目借款30亿元,贷款期限10年,年利率7.05%。
按借款合同计算企业10年应支付利息:3 000 000 000×7.05%×10=2 115 000 000(元)。
改进后银行按季度实际收取企业10年利息合计为:3 000 000 000×7.05%/365×(90+91+92+92)×10=2 115 000 000(元)。
对于例3:某建设项目借款500亿元人民币,贷款期限20年,年利率7.05%。
按借款合同计算企业20年应支付利息如下:50 000 000 000×7.05%×20=70 500 000 000(元)。
改进后银行按季度实际收取企业20年利息合计为:50 000 000 000×7.05%/365×(90+91+92+92)×20=70 500 000 000(元)。
通过以上举例分析得出结论:将理论日利率改为实际日利率后,银行实际收取企业的利息与企业按借款合同规定利率计算的应支付利息是完全相符的。
2.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通知,调整银行操作系统计算公式。目前银行收取客户利息都设置了计算机操作系统,大多由各总行直接管理,所有的银行都这样收取,并推责于收息系统。所以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或分别下发通知,要求各行按实际借款利率计算借款日利率,才能纠正这一历史积弊。建议明确规定银行调整操作系统,将原来计算利息公式年利率除以360天计算的理论日利率,改为按年利率除以365天(或366天,逢闰二月时使用366天)计算实际日利率。
走市场经济发展之路就是建立公平、公正、诚信的社会经济秩序,按契约支付利息存在巨大的利益隐藏,令借款企业被迫支付,对借款企业是不公平的,该问题很值得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管理部门深思。改革就是揭露弊端进而摈弃,营造公平、公正、诚信的金融环境。
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2012-01-31
2. 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2013-06-24
3. 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2月金融统计数据报告,2012-03-09
4. 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2011-03-09为547 900亿元,按贷款年利率6.56%计算,年利率多收1.39%的利息,5天多收利息金额为500亿元(547 900亿元×6.56%/360天×5天);
按《2012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的数据,2012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为629 900亿元,按贷款年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