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9 期
总第 661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带息商业汇票会计处理思考

作  者
林 玲

作者单位
(青海大学财经学院 西宁 810016)

摘  要
      一、带息商业汇票期末计提利息时的会计处理
带息应收票据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利息,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关于应怎样进行账务处理,目前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计提利息时,借:应收票据;贷:财务费用。另一种观点认为,计提利息时,借:应收利息;贷:财务费用。
笔者认为,2007年1月1日首先在上市公司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将应收票据归为金融资产里的“贷款及应收款项”,即对非金融企业来说,其应收票据是金融资产里应收款项的一部分。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里并没有对非金融企业应收款项进行讲解,特别是带息应收票据的处理根本没提及,但在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里提到,“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关于“摊余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其计算公式是: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已收回或偿还的本金±累计摊销额-已发生的减值损失,笔者认为摊余成本应用于金融资产,在金额上等于其账面价值。对于应收票据来说,如果不考虑坏账准备,其账面价值应等于账面余额,对于带息应收票据来说,其账面余额应等于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加上票据利息。
另外,2012年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里也提到:“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原则,与持有至到期投资大体相同”,我们知道持有至到期投资分为“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两种,而带息应收票据一般都是票据到期时才一次性支付,所以,笔者认为带息应收票据计提利息时的会计处理应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核算是一样的,即资产负债表日计提的利息应计入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而不应该是“应收利息”。至于什么时候计提利息,笔者认为,如果每月利息金额大,不计提会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根据重要性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应该按月计提,反之,就可以在季末或跨了半年末、年末再计提利息。
在此笔者要说明的一点是,《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里根本就没有涉及带息应收票据的核算,其中有关应收票据备查簿的规定是这样的:“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而且,自《企业会计准则》颁布以来,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以及会计职称考试用书中都没涉及带息应收票据的核算。笔者认为,虽然我国带息商业汇票很少,但也不是没有,相关会计准则还是应该对带息商业汇票进行相应的规范。
二、带息应收票据到期无法收回款项时,转入应收账款金额的确定
带息应收票据,无论资产负债表日计不计提利息,票据到期收回的款项应该包括票据票面金额和利息。那么,如果带息应收票据到期无法收回款项,应将其金额转入应收账款,那转入的金额应是多少呢?是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还是到期价值?根据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应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即包括票据金额和已计提的部分利息)转入。笔者不知道为什么要按这样的金额转入,笔者认为票据到期,企业应该收回的金额就应该是到期价值,按到期价值转入应收账款才能够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平时如果不计提利息,是不是就应该按票面金额转入呢?笔者认为还是应该按到期价值转入,即带息商业汇票无论平时计不计提利息,到期无法收回款项时,转入应收账款的金额都应该是其到期价值。
三、带追索权的带息应收票据贴现时,“短期借款”科目贷记金额应为票据到期值
应收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因急需资金,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受理后,从票据到期值中扣除按银行的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现息后,将余额付给贴现企业的业务活动。
      对于带追索权的带息应收票据,票据到期时购货单位无力支付票款时,贴现银行有权从贴现企业账户划款,贴现时贴现企业应视作其向银行取得一笔短期借款。笔者认为,贴现本质是企业的一种融资行为,可以看做是企业向银行的一种质押贷款行为,票据到期值实质就是企业借款的本金,贴现利息就是贷款的利息,因此带追索权的带息应收票据贴现时,“短期借款”科目的贷记金额应该是票据到期值而不应该是票据贴现时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