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9 期
总第 661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浅见

作  者
江 波

作者单位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财务部 广州 510620)

摘  要
      近几年来,国内信托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然而,信托行业尚未建立一套规范的、体现信托制度特色的信托财产核算制度。本文在借鉴传统会计理论的基础上,立足信托业务实际,对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的假设前提、会计处理基础等基本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关于信托业务的会计假设
根据目前信托业务的发展实际并结合传统会计假设理论,笔者认为,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应以以下假设作为前提:
会计主体:会计主体即会计的核算对象,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应以信托项目作为会计主体,独立确认、计量和报告项目财务信息,为信托相关各方提供决策支持。
持续经营:是指在信托存续期内,信托项目将按照信托文件设定的目标、方式持续正常运营下去,受托人忠实履行受托责任,交易对手和合作各方信用良好,不存在违约情况发生,项目正常结束和清算。
会计分期:是指将信托项目存续期间划分为若干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会计分期假设明确了信托项目核算的时间范围,要求信托项目会计核算应按时间节点分期确认、计量和报告项目相关财务信息。
货币计量:货币计量假设要求信托项目应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记录和反映信托项目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二、关于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基础
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对象为信托项目,因为项目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是否也应统一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值得商榷。目前国内信托业务按管理方式大致分为三种模式:投资类(主动管理型)、融资类(以信贷为主的被动管理型)、事务管理类(被动管理型)。
投资类业务主要以证券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为主,此类业务信托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对信托财产进行主动管理,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由于需要核算的未来经济业务大多都是不确定的,一些开放式信托产品通常要求定期披露信托财产净值,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能更真实、准确地反映项目报告期内的损益、净值情况。
融资类业务由融资方的资金需求驱动,信托目的以寻求信托资产的固定回报为主,信托资产主要运用于信托设立前已事先指定的特定项目。由于项目设立时其收入(即融资方资金成本)、费用(受托人报酬、保管费)、利润(受益人预期收益)已通过合同条款固化,由于项目收支、损益已事先确定,仍要求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损益已毫无意义。相反收付实现制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为基础,较权责发生制而言能更客观地反映项目的真实现金流入流出情况,因为项目能否按期支付信托收益及费用更多地取决于项目的实际现金流而非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净利润,因此,融资类信托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更简单直观,更符合业务实际,同时也较好地满足相关各方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主要利用信托的特殊制度优势,为委托人的特定目的提供管理性和执行性服务的信托,通常以被动管理为主,如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托管等业务,信托公司通常按托管财产规模向委托人收取一定的资产管理费用,项目本身无其他收入、费用发生,此类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的作用和意义不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选用信托业务会计处理基础时,应依据信托业务的自身特点、管理方式并结合会计信息需求分别考虑确定,而不应一概而论。
三、相关建议
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新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制度,新制度可以借鉴原《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制度框架,在内容上既要体现《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精神,又要结合信托业务实际:①新制度在框架结构上可以借鉴原《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分别从信托项目、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几个层面对信托业务相关会计处理进行规范。②信托项目会计核算在信息质量要求、计量属性、金融资产会计确认与计量等方面和《企业会计准则》保持一致。③在信托业务会计科目设置方面保留“实收信托”、“受托人报酬”、“保管费”等信托特色科目,同时根据业务实际增设“资产受益权”等资产类科目。④在信托业务会计处理基础的选择方面应给予一定的灵活度,信托公司财务人员可根据信托项目的具体特点和核算要求来决定采用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⑤新制度应统一不同信托业务及具体会计事项的处理方法和口径,规范信托财务信息的披露范围、内容及标准,确保各信托公司间信托财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