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9 期
总第 661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三种网购模式下的网站会计核算

作  者
陈福军

作者单位
(山东理工大学商学院 山东淄博 255049)

摘  要

      【摘要】网络购物作为新兴销售模式,成了现代消费领域的新亮点,但传统的会计准则缺乏相应的规定,使得购物网站在收入确认上产生了诸多不便,出现了诸多分歧。本文认为规范和统一购物网站的收入确认时点必须从网购业务的实际出发,对网购业务特点进行分析,并依此进行网购业务的会计核算处理。
【关键词】网购业务   收入确认   会计处理

      网络购物突破了时空的限制,成了一种新兴的销售模式。2013年1月25日艾瑞咨询发布的《2012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1.3万亿元,较往年增长66.2%,占社会消费品总零售额的6.2%;而中投顾问的《2013 ~ 2017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则预测,到2015年中国在线购物市场规模将超越美国,达到2万亿元人民币,2016年则达2.4万亿元。网络交易的迅猛发展,不仅为商家带来了可观的利润空间,也拓展了国家的税源。2010年7月1日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网络的交易行为,但作为税源基础的会计核算却缺乏相关的政策依据,交易收入的确认存在较多的分歧,如何规范和统一网购交易的会计核算成为现阶段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网购业务收入的会计确认
销售收入的确认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即:“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上述收入确认条件是基于传统企业而言的,对于虚拟经济的网购业务则难以同时满足准则中所规定的条件,也不能按实体交易模式中收入确认的方式加以认定。
从网购业务的特点来看,网购业务收入的确认显然不能按传统交易模式的收款或发货作为收入实现的时点,而应以客户确认收货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只有以客户确认收货作为收入实现时点,才能满足“能够可靠计量”、“很可能流入企业”的要求。
二、网购业务类型及会计处理
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的销售模式,其交易模式主要分为三种:一是有担保方的先付款后发货模式,二是无担保方的先付款后发货模式,三是先发货后付款模式。
(一)有担保方的先付款后发货模式会计处理
      有担保方的先付款后发货模式是客户先付款至担保方,担保方收款后通知商家发货,客户确认收货后通知担保方付款,其网购交易流程及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步,接收买家订单。此步为交易协调阶段,买卖双方交流勾通,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无需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步,买家付款至担保方。由于网购交易的不确定性,此款项是否最终流入企业存在未知数,故在买家付款至担保方时,购物网站不作会计处理。
第三步,组织发货。虽然货物已经发出,但由于网购交易的不确定性,不能确认收入和成本。发货时,先从库存商品转为发出商品处理,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货物由物流公司配送货,支付的物流费用,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或“库存现金”科目。
第四步,买家确认收货。标志网购交易成功,此时可以进行收入和成本确认。网购交易收入确认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第五步,担保方清算货款。客户确认付款,收到经担保方扣除手续费后的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在交易过程中,若客户不收货,作退货处理时,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例1:某客户网购A商品2件,协商价格为每件234元(含税),客户通过购物网站订货后,付款至支付宝。支付宝通知网店配发货物,网店通过甲物流公司将货物发出(发生物流费用30元)。客户验货,发现商品有问题只收取1件,另1件退货。客户通知支付宝支付1件的货款(支付宝按货款的0.5%收取手续费),余款退回。A商品每件成本为15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从有担保方的先付款后发货业务模式看,购物网站以发货作为会计核算的起点,在网站发货时,只是改变商品的状态,由在库改为发出,并按商品成本进行计量,故发出商品时,会计分录为:借:发出商品——A商品300;贷:库存商品——A商品300。
商品通过物流公司进行配送,购物网站需要向物流公司支付物流运输费等费用,若以现金支付,则会计分录为:借:销售费用30;贷:库存现金30。
若购物网站与物流公司签有费用定期结算协议,则会计分录为:借:销售费用30;贷:应付账款——甲物流公司30。
商品运达,客户验货,根据客户对货物的接收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客户接收1件商品,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拒收1件商品作退货处理。
确认收入时,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账款——支付宝234;贷:主营业务收入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确认成本时,会计分录为:借:主营业务成本150;贷:发出商品150。
退货时,会计分录为:借:库存商品150;贷:发出商品150。
购物网站收到支付宝结算货款时,作收款处理,其中支付宝扣除的手续费作“财务费用”入账,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232.83,财务费用1.17;贷:应收账款——支付宝234。
对于客户拒收商品的退款与购物网站无关,是客户与支付宝之间的业务,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二)无担保方的先付款后发货模式会计处理
      无担保方的先付款后发货模式是客户通过相关支付方式付款至商家,商家收款后发货,其网购交易流程及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步,接收买家订单。此步不作会计核算。
第二步,客户付款到账。款项流入企业,作为预收负债处理,有结算手续费时作费用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第三步,组织发货。会计处理同有担保方的先付款后发货模式。
第四步,买家确认收货。标志交易成功,此时可以进行收入和成本确认。确认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在交易过程中,若客户不收货并取消交易,则作退货、退款处理,退货时,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退款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科目。
例2:某客户网购A商品2件,协商价格为每件234元(含税),客户通过购物网站订货后,直接付款至购物网站。购物网站收到货款后配发货物,通过甲物流公司将货物发出(发生物流费用30元)。客户验货,发现商品有问题只收取1件,另1件退货。A商品每件成本为15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从前述无担保方的先付款后发货业务模式看,购物网站以货款收取作为会计核算的起点,在收到货款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468;贷:预收账款——某客户468。
在网站发货时,只是改变商品的状态,由在库改为发出,并按商品成本进行计量,故发出商品时,会计分录为:借:发出商品——A商品300;贷:库存商品——A商品300。
商品通过物流公司进行配送,购物网站需要向物流公司支付物流运输费等费用,若以现金支付,则会计分录为:借:销售费用30;贷:库存现金30。
若购物网站与物流公司签有费用定期结算协议,则会计分录为:借:销售费用30;贷:应付账款——甲物流公司30。
商品运达,客户验货,根据客户对货物的接收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客户接收的1件商品,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拒收的1件商品作退货处理,并需进行退款处理。
确认收入时,会计分录为:借:预收账款——某客户234;贷:主营业务收入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确认成本时,会计分录为:借:主营业务成本150;贷:发出商品150。
退货时,会计分录为:借:库存商品150;贷:发出商品150。
退款时,会计分录为:借:预收账款——某客户234;贷:银行存款234。
(三)先发货后付款模式会计处理
      先发货后付款模式是商家根据订单先发货,客户收货后同时付款,其网购交易流程及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步,接收买家订单。此步不作会计核算。
第二步,组织发货。会计处理同有担保方的先付款后发货模式。
第三步,买家确认收货并付款。标志交易成功,此时可以进行收入和成本确认。确认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若为物流公司代收,则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在交易过程中,若客户不收货并取消交易,则作退货处理,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主要参考文献
1. 柳英慧.淘宝网交易会计核算探究.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2
2. 李贵芬,高静娟.试析网上团购业务会计核算.财会月刊,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