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7 期
总第 659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合同签订中的节税小技巧

作  者
梁文涛

作者单位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会计学院 山东潍坊 261011)

摘  要

      【摘要】本文从合同签订的角度,结合案例分析的形式,探讨如何通过签订合同来降低企业税负,防范税收风险。
【关键词】合同   签订   节税

      一、节房产税:改变合同性质
税法规定,房产税共有两种计税方法,一种是从价计征,另一种是从租计征。从价计征是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即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地减除10% ~ 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其税率为1.2%;从租计征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其税率为12%。
企业可以通过比较两种计税方法下房产税税负的大小,通过改变所签订合同的性质来改变收入的性质,从而转变房产税的计税方法,进而尽可能地减轻房产税税负。
案例分析:信达商品流通企业有大量库房闲置,打算将闲置的库房对外出租。库房原值共6 000万元,年租金收入共90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30%。请问如何签订合同能节税?
方案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库房对外出租,其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则:
应纳营业税=900×5%=45(万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45×(7%+3%)=4.5(万元)
应纳房产税=900×12%=108(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45+4.5+108=157.5(万元)
方案二: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将原来的库房出租改变为提供仓储保管服务,这样其计税依据变为房产余值。则:
应纳营业税=900×5%=45(万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45×(7%+3%)=4.5(万元)
应纳房产税=6 000×(1-30%)×1.2%=50.4(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45+4.5+50.4=99.9(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税57.6万元(157.5-99.9)。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节印花税:合同中分开记载经济事项
税法规定,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或定做合同,若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则应当分别根据“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其中,加工费金额根据加工承揽合同适用0.5‰税率计税贴花,原材料金额根据购销合同适用0.3‰税率计税贴花,上述两项税额合计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税税额;若合同中没有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则从高适用税率,即全部金额根据加工承揽合同适用0.5‰税率计税贴花。
企业在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或定做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将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金额与所提供的原材料金额分别记载,这样便能够达到降低印花税税负的目的。
案例分析:A企业接受B企业委托,负责加工一批办公桌椅,加工所需原材料由A企业提供,A企业收取加工费及原材料费共计600万元,其中A企业提供的原材料价值为400万元,收取的加工费为200万元。请问如何签订合同能节税?
方案一:合同中记载A企业收取的加工费和原材料费共计600万元。则双方分别贴花=600×0.5‰=3 000(元)。
方案二:合同中记载A企业收取原材料价款为400万元,收取的加工费为200万元。则双方分别贴花=400×0.3‰+200×0.5‰=2 200(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双方分别少贴花800元(3 000-2 20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三、节企业所得税:签订分期收款合同
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中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转让所得指的是技术转让收入扣除技术转让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企业对于预计本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会超过500万元的情况,可以采取递延确认收入的方式来确认转让所得。具体来说,企业应签订分期收款合同,将超过500万元的这部分所得分摊到以后一个或多个年度,从而达到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案例分析:恒信公司2012年12月1日以1 900万元的价格转让某技术,该技术的转让成本和相关税费为1 000万元。请问如何签订合同能节税?
方案一:签订直接收款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1 900-1 000-500=4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400×25%×0.5=50(万元)
方案二:签订分期收款合同。合同约定2012年12月1日

收取950万元,2013年1月1日再收取950万元,同时1 000万元的技术转让成本与相关税费也相应在两个年度均摊,即每个年度分摊500万元。则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950-500=450(万元),不超过500万元,因此201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零。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950-500=450(万元),不超过500万元,因此201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零。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四、节营业税:分别签订建安合同
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装饰业除外,其计税营业额应当包含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但不包括由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企业对于建筑业劳务,可以分别签订合同,尽量由建设方提供设备,以降低计税依据,从而降低营业税税负。
案例分析:甲建筑公司承建乙厂的一锅炉房,合同总价款为1 200万元,其中包括建筑公司从丙锅炉厂购买的锅炉,价款700万元。请问如何签订合同能节税?
方案一:甲建筑公司与丙锅炉厂签订锅炉购销合同,锅炉由甲建筑公司从丙锅炉厂购买。则该建筑公司应交营业税=1 200×3%=36(万元)。
方案二:分别签订合同。甲建筑公司只负责施工,甲建筑公司与建设方乙厂签订合同,合同价款500万元;乙厂自行从丙锅炉厂购买锅炉,乙厂与丙锅炉厂签订锅炉购销合同,合同价款700万元。则该建筑公司应交营业税=500×3%=15(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营业税21万元(36-15)。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五、通过合同转换营业税税目的节税技巧
税法规定,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企业通过签订不同性质的合同,将税率高的“服务业”税目转化为税率低的“交通运输业”税目,从而达到降低营业税税负的目的。
案例分析:M企业欲将5台大型装卸车以每月40万元的租金出租给N企业,租期为一年。M企业收取租金480万元。N企业除需支付480万元的租赁费外,还需从M企业聘用5名操作人员,5人全年的工资合计为14万元。请问如何签订合同能节税?
方案一:签订租赁合同。
M企业应纳营业税=480×5%=24(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24×(7%+3%)=2.4(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24+2.4=26.4(万元)
税后收益=480-26.4=453.6(万元)
N企业支出合计=480+14=494(万元)
方案二:M企业签订装卸合同,由M企业派遣5名操作人员并支付工资14万元,为N企业提供装卸作业的同时,收取494万元装卸作业费。
M企业应纳营业税=494×3%=14.82(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4.82×(7%+3%)=1.482(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14.82+1.482=16.302(万元)
税后收益=494-14-16.302=463.698(万元)
N企业支出合计=494(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M公司少缴税10.098万元(26.4-16.302),税后收益增加10.098万元(463.698-453.6),而N企业支出额不变,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六、个人劳务合同签订的节税技巧
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以下方式确定: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即每次收入≤4 000元的,定额扣除800元;每次收入>4 000元的,定率扣除20%。劳务报酬所得税税率的确定:比例税率20%,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指的是个人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 000元。加成征收具体来说,对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 000元至50 000元的部分,加征五成;大于50 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劳务合同的合同条款有时定为:甲方定额支付全部劳务报酬,交通费、食宿费等由乙方自己承担。这实际上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税负。我们可以将劳务合同的条款变更为:甲方承担交通费、食宿费等相关费用,乙方获取净收益。
案例分析:上海的财税专家庄教授受聘到北京讲授“营改增”课程,获取报酬100 000元,相关交通费、食宿费等由宋教授自负,共需支20 000元。请问如何签订合同能节税?
方案一:庄教授自负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上海一方付给庄教授劳务报酬100 000元。
庄教授应纳个人所得税=100 000×(1-20%)×40%-7 000=25 000(元)
庄教授净收入=100 000-20 000-25 000=55 000(元)
方案二:上海一方承担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相应地支付给庄教授劳务报酬80 000元。
庄教授应纳个人所得税=80 000×(1-20%)×40%-7 000=18 600(元)
庄教授净收入=80 000-18 600=61 400(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庄教授少缴税6 400元(25 000-18 600),净收入增加6 400元(61 400-55 00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注】本文系2012年“潍坊市社会科学规划重点研究课题”《充分运用小微企业财税政策,促进潍坊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阶段性成果,以及2012年“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应用研究》(项目编号:2012RKA07040)的阶段性成果。
主要参考文献
葛长银.节税筹划案例与实操指南.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