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2 期
总第 654 期
财会月刊(下)
财政与税务
所得税汇算清缴不能盲目依赖税务师事务所

作  者
黄明显

作者单位
(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江门 529000)

摘  要

      【摘要】 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些企业会选择先交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所得税鉴证报告,然后再凭鉴证报告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部分企业的财务人员取得鉴证报告时并不核对,仅充当签收报告的角色,这就有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笔者认为,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不能盲目依赖于税务师事务所,企业的财务人员要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认真核对,以避免因过分依赖税务师事务所而多缴税款,同时防范因税务师事务所的审计漏洞而少缴税款带来的涉税风险。
【关键词】 所得税汇算清缴   鉴证报告   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除了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外,其余的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该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防范本企业的财务人员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遗漏了应计缴的税款而带来的涉税风险,有不少先交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简称“鉴证报告”),然后再进行汇算清缴。这充分利用了税务师的专业知识,从而可以规避一定的涉税风险,但是部分企业因确信税务师的专业水平而不对税务师的鉴证报告进行仔细核对,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企业与注册税务师所处的角度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