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2 期
总第 654 期
财会月刊(下)
财政与税务
电子商务模式下增值税的立法完善

作  者
陈月秀

作者单位
(广州大学法学院 广州 510006)

摘  要

      【摘要】 当前困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问题较多,主要包括: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增值税中纳税人的主体身份的法律定性、税收管辖权的界定、增值税的税率制定、增值税征收手段和方式、电子商务模式下的税收稽查制度以及电子商务模式下的逃税避税等。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深入分析电子商务模式下增值税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求与之相对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增值税   税收征管   税收管辖权界定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在不断推动国家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对国家法律制度带来了极大冲击。本文以我国当前的电子商务行业中的B2B、B2C和C2C模式为对象,由电子商务对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冲击加以展开,探讨我国增值税制度下纳税人主体身份的法律定性问题、征税对象法律定性问题、增值税税率问题以及增值税的税收征管问题,为规范我国电子商务模式发展的法律环境、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提供参考。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冲击
电子商务是相对于传统商务模式而言的一种新型商务模式。按照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委员会的定义,电子商务是运用电子通信手段开展的经济活动,借助这种方式人们可以对具有经济价值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宣传、购买和结算。由于其利用了现代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技术,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对商品流、信息流进行了整合优化,使得商品交易的中间环节大大减少,对商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再生产”整个流程都进行了优化,能够大大地降低企业的成本,甚至于改变企业的经营结构。但电子商务具有虚拟的本质,决定了电子商务交易特有的流动性强、隐蔽性高、自动化、智能化、数字化、电子化等特点。这必然导致以传统商务模式为基础的税收制度将受到极大的冲击,出现了税收征管过程中课税对象不明确、纳税主体身份定性难、税收管辖权混乱、税种交叉、税率制定不合理、税务稽查无迹可寻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