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 期
总第 653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增值税税控设备款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简化

作  者
荣树新

作者单位
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工程系

摘  要
      一、有关税法规定与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