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 期
总第 653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营改增”对不同规模企业的税负影响

作  者
刘爱杨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一、大中型企业
      该类型的企业要求同时满足从业人员≥300人、年营业额≥3 000万元这两个条件。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这类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后,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而此前该类企业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那么税收制度的改变对于该类企业到底是福还是祸呢?
假定甲公司是上海的交通运输企业,不含税年销售额为X万元(X≥3 000),在“营改增”之前,该企业应交纳营业税为0.05X,现在应交纳增值税为0.11X,若要想达到比税改前实际税负更低的目标,就必须要保证本年度企业进项税额大于0.06X(0.11X-0.05X)。而交通运输业的成本构成主要是运输工具购置费、燃料费和人工费,一般各占总成本的30%,人工费无法产生“进项税额”,故只有运输工具购置费和燃料费可以产生“进项税额”进行冲抵。按增值税一般税率计算,需要本年度本企业的运输工具购置费和燃料费达到0.352 9X(0.06X÷17%)才能保证实际税负与税改前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