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 期
总第 653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25号公告解读

作  者
曹 俊

作者单位
(常熟理工学院管理学院 江苏常熟 215500)

摘  要

      【摘要】基于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涉及的资产损失金额确定以及证据材料的提供问题,本文对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与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之间的差异进行解析,以强化资产损失25号新政对实际业务的指导性。
【关键词】资产损失   计税基础   计税成本   账面净值

      2011年3月31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1年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简称“25号新政”),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也就是说,2012年5月31日之前对2011年度企业所进行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涉及资产损失的内容,将由25号公告替代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5月印发的国税发[2009]88号文件——《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简称“原88号文”)、2009年12月印发的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国税函[2010]196号文件——《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针对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金额确认及材料证据出现的问题,笔者建议企业在201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从以下几方面来关注25号新政对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和证据的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