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5 期
总第 657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客观性的考察

作  者
赵 钰

作者单位
(上海大学管理学院 上海 200444)

摘  要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现状分析
      1. 各个公司的评价报告,其结论均集中于内部控制没有缺陷且是有效的。然而实际上,每年都有一部分一些受到证监会处罚、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事后更正财务报表的企业,这种问题恰恰是判断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甚至是重大缺陷的标准。如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因未及时公告重大对外担保、未及时对票据贴现款的损失风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公告停产情况于2012年4月23日受到证监会的处罚。这是公司内部控制缺失的直接后果,其在评价时应当判定为重大缺陷。与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相比,无论是出于提醒报表使用者对强调事项潜在风险的关注而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还是上市公司拒绝按审计调整建议对会计报表进行调整,以及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出具的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都表明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