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5 期
总第 657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作  者
王宝田(教授)

作者单位
(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一部 大连 116023)

摘  要

      【摘要】本文基于税务稽查常见涉税问题,提出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必须遵循的法规和应该注意的事项,旨在警示企业有效防范、规避纳税申报税务风险。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三大纪律   八项注意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三大纪律
1. 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依法按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按月(季)预缴,填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或《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并在月(季)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工作。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进行年终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