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5 期
总第 657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营改增”后几类特殊货物销售的税率适用问题

作  者
邱益林

作者单位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财税系 武汉 430064)

摘  要

      【摘要】我国增值税政策近几年来经历了多次修订完善,2009年增值税全面转型、2012年年初启动“营改增”试点工作。本文围绕增值税转型和“营改增”试点带来的政策变化,讨论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物品和旧货时增值税的适用税率。
【关键词】固定资产   旧货   物品   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货物时,根据纳税人类型和货物类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基本税率、13%低税率或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征收办法,不区分工业和商业,统一适用3%的征收率。在特定情形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征收办法适用6%或4%的征收率。一般情况下,增值税适用税率比较好确定。但一些客观原因造成纳税人对适用税率的理解存在偏差,在具体操作上容易出现税率适用不当的情况:一是我国各个地区和行业的增值税转型在时间上存在差异;二是我国增值税政策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物进行了不同类型划分,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三是“营改增”后纳税人身份由营业税纳税人变成增值税纳税人,对于销售使用过的货物存在前后衔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