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5 期
总第 657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或有事项中亏损合同之会计处理

作  者
谢 苇 吕 南

作者单位
(西南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成都 610500)

摘  要

      【摘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应遵循或有事项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然而,该准则对亏损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情况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具体的会计处理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明确的处理方案。
【关键词】或有事项   亏损合同   预计负债   减值损失

      一、或有事项中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且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预计负债的金额应为履行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补偿金额之间的较低者。同时,当合同存在标的资产时,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通常不确认预计负债。如果预计亏损超过减值损失,则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