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4 期
总第 656 期
财会月刊(下)
业务与技术
上市公司变更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的市场反应研究

作  者
陈华妹 梅 雨

作者单位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 广州 510632 嘉应学院 广东梅州 514015)

摘  要

      【摘要】 本文以2006 ~ 2012年中国股票市场变更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的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运用事件研究法和单一样本T检验法,研究了定价基准日变更公告所带来的市场反应。结果发现,非公开发行公司通过择机更改定价基准日来降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基准价格实现了利益侵占,市场对非公开发行公司这一更改行为做出了显著为负的反应。
【关键词】 非公开发行   定价基准日   市场反应

      一、引言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股票非公开发行价格不能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90%,但是对于定价基准日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这就为大股东提供了寻租的空间,他们可以根据股价的表现择机选择将定价基准日定为董事会决议日,也可以定为股东大会决议日或者是发行首日。甚至有些公司在确定非公开发行基准日后任意更改非公开发行基准日,而这些基准日股价大多都比之前确定的基准日股价要低,使得非公开发行购买人可以获取更低的发行价格,实现了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
现有的研究多局限于对定价基准日的规范性探讨,缺乏实证研究依据。并且研究大股东通过变更定价基准日来进行利益侵占的文献也比较少,因此,本文拟采用事件研究法,对中国上市公司变更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的市场反应进行研究,为非公开发行中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提供证据支持。
二、文献回顾、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利益侵占问题研究由来已久,其根源在于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产生的第二类代理问题,即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Grossman和Hart(1983)认为,如果公司存在着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那么就会产生大股东的控制权收益。Shleifer和Vishny(1997)认为,大股东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控制权私人收益,这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降低公司的价值,形成大股东侵害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