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09年 第 30 期
总第 526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注册会计师审计侵权责任界定的正本清源

作  者
蒋品洪

作者单位
浙江东阳荣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浙江东阳 322100

摘  要

      【摘要】本文围绕准确界定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侵权责任问题,阐述了以下观点:正确区分不实审计报告和不实财务报表,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应该将普通过失排除在审计侵权责任之外;不必区分注册会计师的故意和过失,而应按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和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分别承担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认定侵权责任时,不能进行因果关系推定;审计准则不仅是法律程序,更是规范和约束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的指南,是判断注册会计师过错与否的唯一标准。
      【关键词】审计侵权责任   不实审计报告   审计准则   审计过错   注册会计师审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发布后,奚晓明主编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侵权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简称《适用》)一书,对《规定》的主旨、释义和适用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审计界对《规定》持一致的欢迎和支持态度,认为可以“准确界定审计责任、切实维护公众利益”(陈毓圭,2007);法律界却有学者认为“在注册会计师职业利益与公共利益方面,该司法解释似乎更关注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利益”(彭真明、陆剑,2008)。笔者对《规定》和《适用》的印象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侵权责任的构成、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以及审计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等重大方面,均未充分考虑到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利益,很不利于准确界定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侵权责任、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迄今为止,笔者尚未看到审计界有人对此提出商榷意见,是个很不正常的现象。为了准确地界定注册会计师审计侵权责任问题,本文特发表以下看法,以期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