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4 期
总第 656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与探索
政府干预、企业税负、区域属性与并购绩效

作  者
冯素晶 陈海声(博士生导师)

作者单位
(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广州 510641)

摘  要

      【摘要】本文收集了我国A股2009年所发生的308个并购事件样本,考察其并购前一年至并购后两年的相关数据,研究了地方政府干预下区域属性、实际税负与企业并购绩效之间的关系。本文的研究表明地方政府具有较强的控制资源能力,地方政府对同区域并购越支持,跨区域并购纳税越重、绩效越差,即行政权力阻碍资源在资本市场的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
【关键词】政府干预   企业税负   区域属性   并购绩效

      一、引言
      税收政策作为政府的宏观调控工具,对企业的并购决策有着重大的影响。我国对于企业在并购重组中涉及到的合并分立、股权投资转让、资产收购等问题的相关税收政策多散见于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通知及暂行规定之中,主要包括《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第097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8号)、《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第119号)、《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390号)等。这些法规对纳税人的主体、减免税优惠的承继、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以及企业亏损弥补的处理等方面作了规定,同时在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收方面给予了满足特定条件的并购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它们基本上构成了我国关于企业并购的税收法律框架体系,也为日后完善与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
      然而,我国现行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税制格局,导致地方政府干预企业的并购行为,阻碍了企业资本的流通:①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的行政级别划分征收入库,分别归属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企业由于并购带来的自身税负的变化,将导致中央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②通常情况下,并购形成的企业集团应在集团总部集中缴纳所得税款,这样一来企业的生产地政府就无法享有税收利益,各级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就有可能利用行政力量干预企业的跨区域并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