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3 期
总第 655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交易当期平均汇率”并不适用

作  者
郭艳芳 巩 娜 韩 锟

作者单位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财务管理系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核算》中对外币交易折算汇率的规定是:“采用即期汇率或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财政部在2011年10月18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小企业的外币交易可选择的两种折算汇率为“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和交易当期平均汇率”。
一、外币交易折算汇率
小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业务,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两种折算汇率,即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和交易当期平均汇率。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交易当期平均汇率折算。小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交易当期平均汇率折算。
交易当期平均汇率是指外币交易当期的月初即期汇率与月末汇率的平均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