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3 期
总第 655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与财务管理

作  者
王宝田(教授)

作者单位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摘  要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陆续发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笔者对其做一阐述,以便相关企业了解和掌握文件精神,规避基金缴纳风险。
1. 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五类产品。基金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方式,征收标准(每台):电视机13元、电冰箱12元、洗衣机7元、房间空调器7元、微型计算机10元;应缴纳基金=销售数量(受托加工数量)×征收标准。
2. 缴纳义务实现时间。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应征基金产品实现时(与税法规定的产品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同,但以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应征基金产品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例外,其为发出应征基金产品满180天的当天),为缴纳基金义务的发生时间;将应征基金产品用于生产非应征基金产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确认缴纳基金义务的发生时间;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确认缴纳基金义务的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