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3 期
总第 655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刍议典当业绝当业务的会计处理

作  者
吴靖华 张 雯

作者单位
(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重庆 400067)

摘  要
      绝当作为典当企业一项特殊业务,其会计处理能否真实反映企业业务信息至关重要。本文对典当业目前在绝当业务的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提出的建议采用实例进行账务处理说明。
一、绝当的概念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期限或者赎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在5日内赎当或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二、绝当业务的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典当行业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但是绝当业务的会计处理仍然存在不足。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行处理绝当物品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销售(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简称“约定处理,多还少补”)。二是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简称“自行处理,损益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