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3 期
总第 655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房地产开发公司税收返还、财政资金返还的财税处理

作  者
郭军前

作者单位
(江西日报社计划财务部 南昌 330000)

摘  要

      【摘要】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政府招商需要或城中村改造等原因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本文试着从财务与税务两个角度探讨财政资金返还的业务处理。
【关键词】财政资金   返还   财税处理

      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政府招商需要或城中村改造等种种原因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如土地出让金返还,或对已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进行先征后返。对这些财政资金返还在会计和税务上如何处理是财务人员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谈谈笔者观点,以供参考。
一、财务上的处理
1. 税收返还的财务处理。对于收到的各种税收返还,到底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还是冲减已交纳的税金,在会计操作上具有较大的争议。根据《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的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先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做账务处理。部分财务人员以该文件作为依据,认为收到的即征即退、先征先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应冲减“营业税金及附加”。当然,无论是冲减“营业税金及附加”还是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对利润的影响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