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3 期
总第 655 期
财会月刊(上)
学术交流
论财务报告主体的界定和基本特征

作  者
许亚湖(教授)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武汉 430073)

摘  要

      【摘要】IASB的财务报告主体新概念的正式推出,使得财务报告主体在表述上发生了变化。认识这一变化,正确界定财务报告主体概念和明确财务报告主体的基本特征是必要的。
【关键词】财务报告主体   经济活动   经济法律主体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2008年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初步意见中提到“报告主体”这一概念后,又在2010年发布了《财务报告概念框架:报告主体》,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改进现有概念框架的基础上,确定联合概念趋同框架的第2章为“报告主体”。为了正确使用报告主体概念和提供满足各财务信息使用者需要的信息,有必要深入了解报告主体概念框架的基本内容,正确界定财务报告主体概念和明确报告主体的基本特征。
一、财务报告主体的界定
笔者认为,不论是经营主体、公司个体概念的提出,还是会计主体或实体概念的提出,都是为了解决会计为谁记账和编制报表的问题。佩顿和利特尔顿(1940)认为,个体为整个主体的简称,会计所记账册和所编报告是经营个体账册和报告,而不是业主合伙人或股东的账册与报告。莫茨(1977)认为,账户的登记、业务的分析以及报表的编制,都是从特定企业的观点出发进行的。从会计视角界定主体,将会计记账和编制报表的主体与主体的所有者和其他主体分开的观点,在长时期内被人们所普遍接受。有人将这种观点称之为会计服务对象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