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35 期
总第 639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没收白酒包装物押金的税务会计处理

作  者
姚金武

作者单位
(湖南女子学院会计系 长沙 410004)

摘  要

      【摘要】没收包装物押金要计税,而白酒包装物押金的计税有特殊规定,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地说不计税。本文按“销售税金折让”与“不完全押金”分别分析业务内容,阐明计税的方法及会计处理。
【关键词】白酒包装物   没收押金   计税方法   记账金额

收取白酒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虽然略显复杂,但计税方法明确,有专门的规范性文件遵循。然而,对于退还或没收白酒包装物押金时的计税问题,不仅相关税收法规中没有明确,而且实际工作中也不完全统一:一种观点认为没收押金不计税,其理由是收取押金时已经缴税;另一种观点认为没收押金要(部分)计税,其理由是记账金额不同体现的业务内容也不同。笔者认为,没收白酒包装物押金是否计税不能一概而论,而要依据没收押金的不同金额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一、白酒包装物押金的相关业务与计税方法
企业销售带包装的产品,除现行税法另有规定外都应按带包装销售收入征税,但企业有些产品的包装物需要收回,以便周转使用,因此在销售产品时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只收取押金;另一种是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另外收取押金。依据《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第一种情况下的押金不并入产品销售收入中征税,但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对包装物的押金及时进行清理,将不予退还的押金转作产品销售收入额,按销售产品的适用税率计税。对第二种情况收取的押金,逾期未退还部分,则不再征税。但上述规定在实际执行时往往出现漏洞,存在避税或逃税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