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34 期
总第 638 期
财会月刊(上)
学术交流
消费税与增值税合并计征的原则与方法

作  者
李瑞祯

作者单位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 广州 510540)

摘  要

      【摘要】本文首先提出了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合并计征必须满足公平原则、效率原则、财政原则和法治原则等四大税收原则,然后提出两税合并计征的具体方法和进一步研究的基本思路,为两税早日合并计征与平稳税改做出了尝试。但本文还存在着局限性:没有解决现行增值税中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时重复计税的问题。
【关键词】增值税   消费税   合并计征

 目前来看,我国流转税的改革方向是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但通过分析可知,消费税与增值税在基本内容上存在着共性,具有合并计征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当然,促成消费税与增值税合并计征的根基在于,这是满足社会的客观需要、从效率的角度出发所做出的最为经济的选择。
一、两税合并计征的基本原则
两税合并计征不仅要求合并方法科学合理,更要在税制设计上符合税收原则。
税收原则中的公平原则一经提出,就一直被众多著名的经济学家所推崇。公平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所谓横向公平,是指凡有相同的纳税能力的人缴纳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则是指纳税能力不相同的人应缴纳数量不同的税收。
传统增值税中的公平税负与公平原则的含义是有差别的,它是指同样的商品有相同的税负。但由于增值税具有可转嫁性,最终落在纳税人身上的税负就不一定符合公平原则:如一件商品在穷人的手中税负是可观的,而同样的商品在富人的手中税负是可忽略不计的,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学者在设计税制时提倡以所得税——直接税为主体的原因。但由于各流转税在税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甚至充当着财政收入的主力军,我们并不能废弃流转税。要克服流转税的转嫁性在目前看来是异常困难的,而利用流转税的转嫁性实现公平原则却是有可能的。我国的营业税在制定税率时就通过行业间的差别税率达到公平税负、调节产业结构等目的,而我国的增值税则秉承着非以纠正所得和财富的不公平分配为设计目的中性特质。美国税务专家艾伦·A.泰特在他所编的《增值税:管理与政策问题》中实行17%的基本税率,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采用13%的低税率,在出口时才有可能采用零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