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31 期
总第 635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资料
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比较

作  者
任永平(博士生导师) 张爱琳

作者单位
(上海大学管理学院 上海 200444)

摘  要

      【摘要】财务报表作为传递财务信息的核心手段,在实施小企业“走出去”战略的背景下,若小企业的报表列报、披露与国际接轨,则可以降低国际化进程的成本,增强小企业软实力,因此小企业准确、充分的报表列报与披露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for SMEs)进行差异比较。通过比较分析报表体系的组成、编制主体选择、报表项目列示及附注披露得出: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报表列报要求更加简化,而IFRS for SMEs给编制主体留有较大的选择权。
【关键词】列报与披露   小企业会计准则   IFRS for SMEs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故制定小企业会计规范具有积极的战略意义。由于小企业规模较小、业务相对简单,其外部报表使用者又集中于税收征管部门与银行等融资单位,且内部会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不高,所以这些特殊的因素决定了需要运用单独准则法,即单独为小企业制定会计准则。目前,英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已经制定了针对中小企业的会计准则或会计指导性意见和办法。2009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将历时5年多研究和探讨的《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for SMEs)正式颁布,该准则旨在为无需向公众承担责任的非上市公司提供一套简化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