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29 期
总第 633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论我国多层级政府设置与分税制的矛盾

作  者
陈颂东(博士)

作者单位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学系 郑州 451191)

摘  要

      【摘要】我国的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违背了政府层次设置的规律,不仅制约了行政效率的提高,也影响了分税制的绩效。因而,有必要逐步实行行政“省直管县”,虚化乡级镇政府,变五级政府为中央、省、市县三级政府。
【关键词】政府层次   分税制   主体税种   财政支出责任   财政级次

政府层次决定着政府的行政效率,也决定着财政体制的效率。一般来说,政府规模应与其提供的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相一致。外溢程度小的公共产品应该由低层次的政府提供,外溢程度大的公共产品应该由高层次的政府提供。政府层次的设置还要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地域大小、管理理念、居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偏好、交通和通讯便利程度等因素。即使某一地区居民的公共产品偏好相同,且这些公共产品的外溢性小,在人口规模小、人口密度低、地域面积小的情况下,基于公共产品的收益与成本考虑,也不必单独设置一级政府。在一个县域范围内,各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相差无几,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偏好基本相同且外溢性较大,如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各乡镇的人口规模、密度并不大,因而乡级政府没有存在的必要,可由县级政府统管全县事务。
      目前市管县体制下的市级政府并没有给予县级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的支持,反而出现了“市刮县”、“市卡县”的现象,削弱了县级政府的财政能力。现行的五级政府严重抑制了行政体制和财政体制效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