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28 期
总第 632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自然人股权收购的纳税筹划举例

作  者
谭光荣(博士生导师) 梁冠霞 尹 宇

作者单位
(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 长沙 410079)

摘  要

      【摘要】本文通过比拟法人股权收购政策来分析自然人股东在不同的股权收购中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发现当全部用非股权支付及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同;当满足特殊重组条件时,即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总额的85%时,可以实现所得税递延。
【关键词】股权收购   自然人   个人所得税

 一、股权收购的含义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简称“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简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结合。其中: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股权收购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