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4 期
总第 510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之我见

作  者
张海瑶

作者单位
贵州财经学院

摘  要

      【摘要】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在税率规定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既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统一,又体现了纳税人之间的税率负担不同。这些变化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空间。本文从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和预提所得税这两个角度探讨了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思路。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税率   纳税筹划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负改革原则,在综合考虑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的实际税负、周边国家的税率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税率分为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收入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即预提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税率的筹划无外乎是在考虑企业整体税负的基础上尽量降低所适用的税率。这就要求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筹划,创造能适用优惠税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