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25 期
总第 629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预计负债列报存在的不足与改进

作  者
李 睿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江苏徐州 221116)

摘  要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将预计负债归为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本文讨论了预计负债的核算内容,提出了将预计负债分设为“预计流动负债”和“预计非流动负债”两个科目的改进建议,并指出了在报表上的列示方法。
【关键词】预计流动负债   预计非流动负债   列报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预计负债归为非流动负债,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准则还列举了“预计负债”科目核算的主要内容,包括: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重组义务、资产弃置义务等。但是在预计负债的各项业务中,有的属于非流动负债,有的属于流动负债,还有些业务需要根据职业判断才能确定其负债的性质。因此,在归类预计负债时应考虑其流动性,不能笼统地将其归类在非流动负债下。
一、预计负债流动性分析
1. 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企业发生诉讼或仲裁时,在诉讼或仲裁尚未裁决前,对被告来说可能形成一项或有负债或者预计负债,对原告来说可能形成一项或有资产。当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时,企业应确认一项预计负债,裁决结果产生时根据实际诉讼损失金额转销当初确认的预计负债。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预计负债的流动性则要根据诉讼期的长短来判断。由于大部分企业难以判断诉讼期的长短,因此没有足够证据表明某项未决诉讼的诉讼期长于1年的,根据谨慎性原则,该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产生的预计负债属于流动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