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23 期
总第 627 期
财会月刊(中)
审计与CPA
理顺农村政府审计主体的相关探讨

作  者
方国旗 张 东

作者单位
(南昌大学共青学院 南昌 332020)

摘  要

【摘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新农村建设这个宏大的工程涉及大量的涉农惠农资金,原有的农村政府审计主体出现多元化,逐渐暴露出许多弊端,已经不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因此,加强农村经济的审计监督,理顺农村政府审计主体刻不容缓。
【关键词】农村审计   政府审计主体

  一、农村审计的政府审计主体的相关概念
在我国,政府审计一般称为国家审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占有国有资金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政府审计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
农村审计又称乡镇审计,是指对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财务收支和提取、使用农民承担的费用及劳务状况进行的全面审计,以及会同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对占有、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情况进行的专项审计。现行农村的政府审计有乡镇经管站审计、乡镇内独立设置审计机构的审计和审计机关派出机构的审计三种情形,对应的政府审计主体也有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