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22 期
总第 626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后的税务处理及其改进

作  者
陈 娇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江苏徐州 221116)

摘  要

      【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企业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后的税务处理,并针对现行计算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方法规定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固定资产   出租   增值税   营业税

  企业的固定资产如果改变了用途则需要注意其可能产生的纳税风险,即是否需要对原先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而鉴于原税法规定的方法与实务的相背离,本文提出了改进建议,即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加上租赁期与使用期之比这一时间项目。具体分析如下:
      一、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后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企业2009年8月购进一台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设备(可使用年限为10年),原价1 200 000元,缴纳增值税204 000元。假设A企业固定资产相关业务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为简便计算,假设A企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且该设备没有发生减值):
      情况1:该设备一直用于生产、经营至2011年2月底。2011年3月初A企业便将该设备出租给B企业使用,预期出租3年,月租金为5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