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22 期
总第 626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股份支付会计处理之我见

作  者
刘海云

作者单位
(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河南开封 475004)

摘  要

      【摘要】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本文拟就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给出改进意见,同时针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给出新的理解。
【关键词】股份支付   权益结算   现金结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CAS 11)第二条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本文对其会计处理作以下探讨。
一、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根据CAS 11的规定,除立即行权的股份支付外,企业在授予日不作处理,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当期费用或资产成本,同时相应地增加资本公积。在可行权日,有权参加行权的人数应当确定,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也确定,会计处理与等待期内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处理一样。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行权时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