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9 期
总第 623 期
财会月刊(上)
改革探索
对企业合并准则适用范围调整的看法

作  者
吕均刚 姜海华(教授)

作者单位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湖北襄樊 441021)

摘  要

 一、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适用范围调整过程的回顾
1. 2006年2月25日。企业会计准则明确指出: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本准则规定处理。本准则不涉及下列企业合并: 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形成合营企业的企业合并; ②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
这就是说:此时的企业合并准则,其适用范围并不涉及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形式。
2. 2008年。本年度,财政部对“企业合并”概念及其适用范围再次进行了重申和解释,其内容为:在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情况下,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实施控制,但该控制并非产生于持有另一个企业的股权,而是通过一些非股权因素产生的,例如通过签订委托受托经营合同,作为受托方虽不拥有受托经营企业的所有权,但按照合同协议的约定能够对受托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控制。由于这样的交易无法明确计量企业合并成本,有时甚至不发生任何成本,因此即使涉及控制权的转移,也不属于企业合并。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财政部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及购买法的适用范围不断地进行调整。这种会计政策的摇摆不定给会计人员带来许多困难与不便,有必要对此进行反思与规范。
【关键词】会计准则   企业合并   购买法   适用范围   合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