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8 期
总第 622 期
财会月刊(下)
业务分析
CPA侵权过失举证责任分配之博弈

作  者
李 利

作者单位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财务处 广州 510225)

摘  要

      【摘要】 对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过失主观要件举证责任之分配,存在规范说和反规范说两种观点。本文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以囚徒困境为例对过失主观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探讨,认为应由注册会计师承担过失之举证责任。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举证责任   博弈论   囚徒困境

一、引言
举证责任分配之标准,存在规范说和反规范说两种观点。规范说认为,主张权利存在之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事实负举证责任;主张权利不存在之当事人,应就权利障碍事实、权利消灭事实或权利排除事实负举证责任。反规范说则认为,应从维护当事人之间公平正义出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配举证责任。在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中,利害关系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四个要件事实: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利害关系人受到损害,注册会计师存在过失,不实审计报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规范说,利害关系人应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上述四个要件事实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反规范说则认为,由于审计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活动,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活动中处于主导或优势地位,利害关系人处于被动或弱势地位,对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难以举证,因而应由注册会计师举证证实自己没有过失。法学界多认同反规范说的观点,会计学界多认同规范说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