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7 期
总第 621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项目分别完工情况下资本化利息计算方法

作  者
黄长胜

作者单位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 广州 510620)

摘  要

      【摘要】本文基于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举例介绍了资金支出比例法的应用,并总结了其特点,以供实务工作者参考。
【关键词】资金支出比例法   累计使用资金   借款费用分摊

(一)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四条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情况下是以工程项目的形态存在的,所以本文以工程项目为例来探讨资本化利息问题。
专门借款是指按有关部门核准或上级单位批准的单个工程项目专门筹集的外部资金。外部资金筹集主要方式包括银行借款、债券发行、票据发行等。在任何一种资金筹集方式下,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都很容易计算得出,但是当一个项目不同部分分别完工且可供使用或对外销售时,尚未完工部分应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或已完工部分应停止资本化的利息金额的计算就比较困难了,因为资金筹集不太可能按分别完工的各部分去分别筹集外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