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7 期
总第 621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浮动抵押能否适用《物权法》一般抵押条款

作  者
刘 媛

作者单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郑州 450002)

摘  要

      【摘要】 我国《物权法》将浮动抵押制度放在第四编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中规定,根据这种立法体例,浮动抵押要适用一般抵押权的规定。事实上,浮动抵押在受偿次序、权利保全、实现等方面的许多规则是不能适用于一般抵押条款的。我国立法应对浮动抵押专设一节加以规定,建立浮动抵押自身的符合逻辑的运行规则。
【关键词】 物权法   浮动抵押   一般抵押   受偿次序   权利保全

  一、问题的提出
为了方便企业融资、解决担保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我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在第181条、第189条、第196条将浮动抵押作为一项新的担保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浮动抵押是在一般抵押(也称固定抵押)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浮动抵押与一般抵押有本质不同。浮动抵押人以其财产设定浮动抵押担保后,在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范围内就担保财产仍享有自由处分权,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买卖、清偿等方式处置其财产而不论财产是否在抵押范围之内,抵押权人不得干预,浮动抵押对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活动无影响和妨碍。随着抵押人在经营活动中对抵押财产的处分,可能导致抵押物的一部分脱离抵押人的控制,由第三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依附其上面的抵押权即告终止。而一般抵押中,从抵押权的设定到抵押权的实现,标的物是特定的,而且一般抵押一旦设定,抵押人虽然可以继续占有抵押物,但将丧失自由处分抵押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