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7 期
总第 621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作  者
王炳荣

作者单位
(东营职业学院经济系 山东东营 257091)

摘  要

      【摘要】2011年9月1日新个税法实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了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标准相应地发生了变化。本文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中存在的不完善之处作了归纳,从中找出可以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以案例形式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纳税筹划,为纳税人在新个税法下有效避免“多发少得”现象提供了参考的数据。
【关键词】全年一次性奖金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税收分配制度的改革,越来越多的人跨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行列。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每个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如何在不违背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纳税筹划减轻个人的税收负担,使个人利益最大化,从而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是摆在各单位财务人员面前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简称《通知》)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属于工资薪金收入的范畴,应根据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计算方法是:用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新个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3 500元)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