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6 期
总第 620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新规解读

作  者
王晓敏

作者单位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会计学院 郑州 450015)

摘  要

      【摘要】2011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64号公告”),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做出了修订和明确,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实施。笔者在分析64号公告出台背景的基础上,试通过具体案例对新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变化及尚待明确的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纳税调整   纳税申报表

     一、64号公告出台的背景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月23日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国税函[2008]44号),其基本理念是:既然年度要做汇算清缴,月(季)度申报暂按利润总额纳税,不做任何调增调减,汇算清缴后再多退少补。但在具体执行中却发现:第一,由于以前年度亏损因素、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因素对季度纳税影响巨大,如果不对纳税申报表适度调整,纳税时间差异将难以承受。第二,没有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预计毛利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特殊情况。
      考虑到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房地产企业的预计毛利三个重要因素,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6月30 日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既坚持了以利润总额作为申报主体,不做过多的纳税调整,以减少纳税人负担,又对特殊项目进行适度调整。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两大问题:第一,由于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规定的“实际利润额”需要在表下计算,调整过程不能直接在申报表中体现,部分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政策时可能影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申报表无法容纳建筑企业等特殊行业新颁布的税收政策。所以,新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便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