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6 期
总第 620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的不足与完善

作  者
郭芙蓉 唐智高 向 杨

作者单位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重庆 400050 重庆市电力公司江北供电局 重庆 401147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成都 610074)

摘  要

      【摘要】本文就我国现行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与不足展开了深入分析,并结合其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旨在进一步完善该项准则的建设。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  会计核算   公允价值

 在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中,首次将企业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的房地产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存货中分离出来,单独界定为投资性房地产。本文就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展开深入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与措施,旨在促进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的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现行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存在的不足
1. 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模式下,存在因企业意图改变而导致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以及当期损益确认不一致的情况。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不一致特指如下两种情况的不一致:第一种情况是自行建造开始时就直接认定为投资性房地产;第二种情况是自行建造开始时认定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改变持有意图,再随即转换成投资性房地产。从形式上看,两类情况是不同的经济业务类型,会计核算处理不同也有其合理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准则》)第七条适用于第一种情况,该条规定指出: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而第二种情况则被认定为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准则》第十六条规定: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